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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反映,在購房時遭遇車位、儲藏室、裝修等強制捆綁銷售——

付了定金,能否拒絕開發商增加新條件(百姓關注)

本報記者 趙 兵
2026年03月30日09:3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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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下,買房送車位、儲藏室,是一些開發商推出的優惠政策。開發商可以提高銷售額,購房者也能從中得到實惠,本是雙贏的營銷模式。然而,有些開發商卻在消費者交了定金后,以強制捆綁的方式進行營銷,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2025年7月,寧夏同心縣的楊先生在一處新樓盤售樓處認購了一套住宅,按要求繳納了16萬元預售款,並辦理了資金凍結手續。然而,當楊先生按通知前往辦理正式購房手續時,售樓處有關負責人卻突然提出,還需購買車位。“一個車位售價5萬元,而且沒有產權。對方稱,不買車位就不予辦理手續、不承認此前的認購約定。”楊先生表示。

  無獨有偶,今年2月,山東莘縣的於先生購房時,銷售人員表示可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在於先生支付2萬元定金后,卻被告知享受優惠的前提是必須同步購買車位。“一個車位10萬元,遠高於四五萬元的市場價。”於先生說,對方表示,若不購買車位便取消優惠。於先生不接受,多方投訴,問題依然未解決。

  除了捆綁銷售車位,湖北武漢的彭女士在預付了5萬元購房定金后,銷售人員說,必須同步購買開發商指定的14.9萬元裝修套餐才能享受優惠。彭女士勉強同意后,開發商提供了一個私人賬號,要她匯入2.9萬元首期裝修款,全程沒有第三方監管,也沒簽訂裝修合同。事后,彭女士越想越不對,向開發商提出退款申請,“但開發商僅同意退回裝修首期款,不返還購房定金。”彭女士兩年內多次投訴,但在開發商是否違規問題上,卻未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

  還有不少網友在人民網“人民投訴”留言,表示自己在購房時遭遇了儲藏室或地下室捆綁銷售的問題。那麼,付了購房定金后,開發商又增加新條件是否合理?捆綁銷售是否合規合法?

  北京市蘭台律師事務所律師崔西彬說,“交預付金后被要求增加購買附屬建筑或者裝修服務等新條件,既是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行為,也是強制交易行為,侵犯的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開發商這種單方新增交易條件的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並有權要求返還定金。”

  對於開發商拒絕返還定金等行為,崔西彬建議,購房者可依法提起訴訟,要求終止合同,返還定金,“購房者要注意保留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合同協議、票據等証據,以便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房地產領域的捆綁銷售問題是反復出現、具有典型性的市場投訴痛點。這類現象主要集中在車位、地下附屬空間、儲藏室、精裝修包、裝修升級包等環節。”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夏方舟表示,住房城鄉建設部早在2016年就已將“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列為應依法嚴查的不正當經營行為﹔2021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等8部門聯合發文將“捆綁銷售車位、儲藏室”明確列為房屋買賣領域整治重點﹔2023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再次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混合標價和捆綁收費”,強化明碼標價監管。

  既然是明令禁止的行為,開發商為何會屢屢“踩線”?專家分析,開發商採取這種方式,通常有3個動機。一是在有備案價、指導價或者價格敏感約束的地區,有開發商將部分房價轉移到車位、裝修、家電等項目上。二是把原本去化周期更長的車位、儲藏室、裝修包和住宅主產品一起銷售,可以加速回款。三是這種做法在一些地方既是變相加價手段,也是去庫存、增加現金流的管理手段。

  有觀點認為,房地產的預售制度,是造成捆綁銷售的重要原因。對此,夏方舟表示,預售制度不是捆綁銷售的法律根源,但客觀上會放大這類問題,“在預售中,購房人對車位權屬、裝修交付標准、樣板房與實物是否一致、附加項目是否真實必要很難核實。同時,開發商在預售階段更重視回款,容易把車位預認購、裝修包、升級包和房屋認購綁定。”

  崔西彬認為,在實際執法中存在模糊地帶導致此類現象屢禁不止。一方面,合法的“同步銷售”“套餐優惠”和違法的“強制捆綁”有時邊界模糊,尤其當開發商把強制條件包裝成“優惠前提”時更難取証。另一方面,住建部門負責監管房地產市場秩序,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價格、格式條款和消費者權益,法院再處理合同效力、退款和賠償,同一行為往往需要分線處理。“此外,很多捆綁銷售行為並未寫進主合同,而是發生在認購、排號、優惠談判階段,口頭承諾多、書面証據少,等進入正式合同文本時,強制痕跡已經被弱化。”崔西彬說。

  對於如何規范這一問題,專家給出了相應的建議。“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應當將房屋本體與車位、儲藏室、裝修包分開標價、分開簽約、分開付款、分開開票。”夏方舟認為,凡是可選項目,都不應作為取得購房資格、享受購房優惠或簽訂主合同的前置條件。對於精裝項目,還應把裝修標准寫到可以核驗的程度,包括品牌、型號、等級、交付清單,並明確樣板房與實際交付是否一致。

  崔西彬說:“捆綁銷售也有可能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該行為常出現在住建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職責交叉的地帶,導致消費者投訴易被推諉。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建立協同機制,聯合執法,查處類似問題。”

  律師還建議,消費者在簽訂認購書或購房合同前,應當仔細研讀每一條款。“購房過程中,全程留存與銷售人員溝通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堅決不簽署任何被迫認可捆綁的‘自願書’‘承諾書’,交付定金前務必明確排除捆綁條件,不被房源緊張、限時優惠等飢餓營銷話術裹挾,保持理性購房。如果遭遇捆綁銷售,可先與開發商進行協商,協商無果的,必要時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崔西彬說。

  (吳嘉瑋參與採寫)

  《 人民日報 》( 2026年03月30日 07 版)

(責編:李強強、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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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3月30日
0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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