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2025消費維權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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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人民網成都3月15日電 (趙祖樂、實習生伍晴)3月13日,四川省“保護消費權益 提升消費品質”新聞通報會在蓉召開,會上通報了2025年度四川省消費維權行政處罰十大典型案例。這批案例緊扣民生消費痛點,覆蓋農資、旅游、食品安全、計量監管、公用事業、物業服務等重點領域,針對制售假劣農資、價格欺詐、計量作弊、強制消費等各類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展現了四川市場監管部門從嚴執法、重拳維權的工作成效,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守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筑牢法治屏障。
以下為具體典型案例:
案例一: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經營假種子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4日,通江縣龍鳳場鎮兩名村民通過網絡購買1200袋金耳菌種,交易后,銷售方強制村民高價購買生長助長劑,若拒不購買,則拒絕提供技術指導與售后。村民察覺異常后,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隨即向通江縣農業農村局舉報。接到舉報線索后,縣農業農村局第一時間啟動執法核查,迅速組織執法人員前往龍鳳場鎮開展現場處置。經現場核查,該批金耳菌種無任何產品標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判定為假菌種,執法人員依法當場查獲。經立案查實,村民在四川某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購買1200袋金耳菌種,共計支付菌種費、技術費、服務費、管理費26600元。在通江縣農業農村局的積極調解下,該公司已向村民全額退還上述款項。5月23日,通江縣農業農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該公司生產經營假菌種行為作出沒收違法菌種並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銷售假劣菌種維權案件,兼具農戶維權警示與行政執法示范意義。兩名村民網購金耳菌種后,遭遇銷售方強制搭售高價產品,發現異常后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舉報,有效維護了自身權益。通江縣農業農村局接到舉報后快速響應,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查實涉案菌種無標簽,屬於假劣農資,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及相關裁量基准作出處罰,有效打擊了違法經營行為,同時積極組織調解,促成涉案公司向村民全額退還所支付款項。
該案既體現了農戶主動維權、防范風險的意識,也展現了農業執法部門從嚴監管、護農保產的履職成效。此類案件的查處,有力規范了農資經營秩序,防范了農業生產風險,切實維護了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對淨化農資市場、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具有重要的引導作用。
案例二:四川省某旅行社組織“不合理低價游”案
【案情簡介】 四川省某旅行社組織15名游客參加“九寨溝—黃龍”旅游行程,其中8名游客通過向網絡招徠公司“買團”方式獲得,在團款6015元全部歸網絡招徠公司所有的基礎上,再向網絡招徠公司支付“買團費”8220元,並從行程中安排的購物店獲取回扣13706元。行程中安排的某購物場所未在合同中載明,屬未經與旅游者協商一致的指定購物場所。該旅行社以“負團費”組織旅游,誘騙旅游者,通過安排購物獲得回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未經協商一致指定購物場所的行為,違反了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對四川省某旅行社作出罰沒80055.4元、停業整頓一個月的行政處罰﹔對責任人趙某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責任人導游高某作出罰款3000元、暫扣導游証7天的行政處罰。同時,導游高某在旅游車上兜售物品的行為違反了《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被鬆潘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該條例第二十三條罰款1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50元﹔“賣團”的3家網絡招徠公司也被湖南省張家界市旅游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是近年來旅游市場出現的嚴重侵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的“網絡招徠+零負團費+購物回扣”的典型違法案例,是全國首例完整查清“網絡招徠-地接服務-購物返佣”全鏈條的跨省協辦案件,充分體現了旅游消費維權執法的精准性與震懾力,入選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2025年旅游市場強制消費問題典型案例(第三批)”。
案件查辦中創新“資金流逆向追蹤法”,突破性採用“共同違法”認定方式,精准打擊跨區域違法鏈條,對旅行社、責任人、導游及網絡招徠公司全面追責,既展示了跨區域協同執法的豐碩成果,也破解了新型旅游違法難以取証、監管缺位的難題。
該案的依法查處,發揮了極強的警示教育與示范引領作用。通過嚴厲處罰“零負團費”、強制購物等亂象,有效震懾了旅游行業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倒逼經營者提升誠信守法意識,推動行業規范經營。同時,案件辦理全程彰顯“深、細、寬”的法治力度,通過該典型案例發布,引導消費者警惕低價陷阱,切實增強了消費者維權意識和信心。
本案的辦理不僅維護了游客合法權益,更助力旅游消費提質升級,為旅游業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屏障,為同類案件查辦提供了可借鑒的執法經驗,推動形成“監管有力、經營者自律、消費者放心”的良性消費環境。
案例三: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4月24日,眉山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執法人員現場接到舉報稱:2025年4月11日至4月16日,舉報人父母與朋友一行人(未開具發票與收據)報名參加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的VIP尊享旅行團前往越南旅游,該保險團隊自稱與“某國旅”合作,但游客出發前並未與之簽訂旅游合同,為期6天的越南芽庄行,有一半的行程為各種購物點,舉報人父母在行程中累計消費金額高達5萬余元。
執法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取証,經查,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以維系客戶關系、宣傳公司形象及保險產品為目的,組織公司員工以公司名義通過客戶微信群等途徑對外宣傳招徠組織游客參加低價出境游,並以1580元/人的包價收取團費,共組織120余名游客前往越南芽庄旅游,出發前未簽訂旅行合同,行程中安排公司員工擔任領隊車長等職責,構成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違法行為。該保險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政機關依法給予其罰款人民幣4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8189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該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執法部門處理舉報人的退貨退款要求,全額退還了舉報人的購物金額。
【案例評析】 當前各種保險團低價游以“客戶回饋”“VIP尊享”為噱頭,將傳統“零負團費”購物團包裝成高端旅程,利用老年人對保險公司的信任、信息不對稱及情感需求,通過封閉洗腦、虛假宣傳等手段誘導巨額消費,涉案商品多為價高質劣的“三無”產品,給老年群體造成沉重經濟損失。
此類保險團低價游行政處罰案件,為消費維權工作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實踐范本,尤其為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維權破解了多重現實難題。該案不僅向市場傳遞了“偽裝形式再隱蔽,違法本質難遁形”的強烈信號,更通過個案示范為老年消費者維權提供了清晰指引即便未簽訂正規旅游合同,聊天記錄、轉賬憑証、宣傳單頁等均可構成維權証據鏈,打破了“熟人介紹難維權”“舉証無門”的困境,切實守護了老年群體的財產安全與消費尊嚴。同時,案件的查處與曝光,對保險行業和旅游行業起到警示警醒作用,向全社會傳遞了“低價噱頭合法福利”的維權共識,引導消費者警惕“保險回饋”“免費旅游”等消費陷阱,主動留存消費憑証、拒絕強制購物,從源頭上提升自我保護意識。最后該案打破了“金融領域與旅游領域監管脫節”的盲區,推動監管部門聯合建立消費維權快速響應機制,針對涉老消費糾紛開通綠色通道,簡化維權流程,縮短處理時限,切實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筑牢消費市場的權益保護防線。
案例四:武侯區某飾品店通過虛假“有獎銷售”欺詐消費者案
【案情簡介】 2025年,成都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武侯支隊根據投訴,對位於旅游集散中心的武侯區某飾品店進行檢查,發現其通過虛假“有獎銷售”方式欺詐消費者,遂依法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印制了1萬張“集五福活動”刮刮卡,其中“笑臉”卡9500張(送手巾紙),“福”字卡500張(可作2000元抵扣券)。活動期間,無論消費者是否抽中“福”字,當事人都採取各種方式進行優惠促銷,其所謂中獎實為誘導消費者購買商品,當事人採取欺騙、誤導等不當手段進行“有獎銷售”,共銷售“金鑲玉”飾品9件,銷售金額5571元,購進成本2490元,違法所得3081元,其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成都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081元、並處違法所得8倍罰款24648元的行政處罰,罰沒合計27729元。
【案例評析】 有獎銷售本是常見的營銷手段,若淪為虛假的“套路”,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權益。本案中,執法人員精准適用《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對以欺騙方式誘導消費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通過及時有效的行政執法形成有力震懾。該案的查處,有效淨化了旅游集散地的消費環境,警示經營者不得利用“抽獎”名義誤導消費者,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促銷活動需保持理性,避免因貪圖“中獎”而落入消費陷阱。
案例五:什邡市某經營部價格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3月19日,什邡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反映某經營部在某平台店鋪虛構原價誘導消費。3月2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該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其涉嫌價格欺詐,遂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於2024年5月起在某平台上架11種游戲娛樂服務項目,採用劃線價進行比較促銷(如“PS5大廳2小時¥58.88,劃線價138元”),但無法提供被比較價格前七日內的最低成交記錄或前一次交易記錄,所標劃線價為虛假價格。2025年2月至4月,查實當事人營業額17563.48元,扣除電費成本2320元,違法所得15243.48元。其行為違反了《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什邡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243.48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網絡經營“虛構原價”價格欺詐案件。當事人利用劃線價誘導消費,卻無法提供真實的交易記錄,直接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市場監管部門通過精准取証、依法處罰,既有力懲戒了違法行為,也為線上經營者劃定了價格行為的法律紅線。該案的查處,有效消除了消費者的維權顧慮,重塑了市場價格信任,推動了“守信受益、失信受損”市場生態的形成,對規范網絡促銷行為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案例六:隆昌某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強制搭售商品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起,隆昌市市場監管局陸續接到多名燃氣用戶通過12345熱線,反映隆昌某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在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擅自搭售和安裝燃氣報警器、管道及輔件。3月5日,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2年5月至2025年2月期間,當事人在為使用超十年的農村用戶更換燃氣表時,未征求用戶意願,也未告知表后管道及輔件的價格、材質、用量等信息,強制更換並按500元/戶收費,共侵害燃氣用戶821戶,多收費用132459元。案發后,當事人通過預存氣費、退現金等方式完成全部清退。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2025年5月29日,隆昌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作出罰款26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是公用企業利用農村消費者信息盲區實施強制消費的典型案例。辦案機關精准鎖定“隱瞞信息-強制消費-多收費用”的完整違法鏈條,明確其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為公用事業領域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了實踐范本。面對涉及近千戶、歷時三年的民生投訴,辦案機構快速響應、逐戶核實、督促退款,將“群眾利益無小事”落到實處。該案的查處向社會釋放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零容忍”的強烈信號,有力推動了水電氣領域“服務收費守規范、明白消費顯公平”的法治共識。
案例七:犍為縣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9日,樂山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會同計量測試所工作人員,對犍為縣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站3台燃油加油機的4支加油槍系統版本異常、自鎖功能已啟動,因當事人涉嫌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為獲取更大收益,購買6塊帶有作弊功能的計控主板,替換原廠計量程序和監控微處理器,安裝於3台稅控燃油加油機上使用。經檢定,上述加油機自鎖功能不合格,計量程序非原廠程序,監控微處理器非原廠產品。2024年10月30日至2025年1月20日期間,當事人通過該違法行為實現計量作弊,累計銷售收入3334912.47元被認定為違法所得。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犍為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沒收三台稅控燃油加油機、罰沒3336712.47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油機計量作弊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隱蔽、違法持續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三個顯著特點。當事人通過更換計控主板、篡改計量程序實現作弊,不僅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也造成國家稅收流失。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技術檢定與執法聯動精准鎖定証據,以“零容忍”態度予以重拳打擊,有力震懾了成品油經營領域的計量違法行為。該案的查處,為強化民生計量監管、提升技術發現能力提供了典型示范,切實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
案例八: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超量計費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4年5月10日,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高校學生公寓經營的生活熱水表計量誤差大,因當事人涉嫌超量計費,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某高校學生公寓經營熱水服務,因計量精度設置不合理,採用“不足1L按1L計費”模式,2020年9月至2024年7月期間,累計超量計費27.9093萬元,該行為違反了《四川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4月10日,南充市順慶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並給予罰沒282093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本案聚焦校園熱水計量這一民生痛點,精准查處“小額高頻、積少成多”侵害學生權益的隱蔽亂象。當事人利用計量精度設置不合理,長期違規多收費用,既違背計量誠信原則,又損害廣大學生切身利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嚴查並沒收違法所得,有力震懾了計量違法行為,為校園及公共服務領域計量收費監管提供了示范,彰顯了守護消費公平、規范計量秩序的堅定立場。
案例九:開江縣某服裝店銷售含有西布曲明的減肥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開江縣市場監管局接消費者舉報,稱在開江縣某服裝店購買的減肥膠囊服用后出現心悸、失眠等症狀。經檢驗,該減肥膠囊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含量:1.06×10⁵mg/kg),因當事人涉嫌犯罪,該局依法開展調查並啟動行刑銜接程序。經查,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借童裝銷售便利,收集產后減肥需求女性信息,通過短視頻平台引流和線下推銷方式銷售上述減肥膠囊,銷售金額14萬余元。西布曲明因存在嚴重心血管風險,已於2010年被國家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當事人的行為已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准,涉嫌構成犯罪。2025年3月5日,開江縣市場監管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3月7日立案偵查,初步查明系團伙作案,已抓獲涉案人員2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例評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毒有害食品行刑銜接案件。當事人利用特定消費群體的健康需求,精准推銷含禁藥成分的“三無”產品,嚴重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快速查處、高效移送,公安機關及時介入、深挖團伙,兩部門協同發力,讓不法分子依法受到嚴厲懲處。該案警示消費者應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保健食品,切勿輕信私下推銷的“特效”產品,同時也彰顯了監管部門對危害食品安全行為“零容忍”的堅定立場,以及完善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筑牢消費者健康安全防線的治理效能。
案例十:巴中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簡介】 2025年2月28日,巴中市恩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巴中市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其與業主簽訂的《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中,含有“強制繳納裝修押金作為辦証前置條件”“物業公司有權扣留工具、停水停電”等條款。因當事人涉嫌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作為小區物業方,單方擬定並重復使用上述格式條款,2023年3月至2025年2月,共向271戶業主收取裝修押金27.1萬元,截至案發尚有119戶11.9萬元未退還。上述條款排除了業主公平交易、自主選擇等權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及《四川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條相關規定。鑒於當事人未實際採取扣留工具、停水停電等行為,且裝修合規業主押金均能退還,本案無違法所得。恩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刪除不公平條款、限期全額退款,並作出警告、罰款8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物業服務領域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是群眾消費維權的高頻痛點。本案中,當事人利用優勢地位設置“強制押金”“越權處置”等霸王條款,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嚴格執法,督促企業刪除違法條款,清退違規押金,既剛性糾正了違法行為,又柔性引導了行業合規。該案的查處,有效震懾了物業行業侵權亂象,推動了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實現了“查處一案、規范一行、警示一片”的治理成效,對淨化居住消費環境、提升民生消費滿意度具有重要示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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