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酒駕朋友的車受傷了咋辦 成都一法院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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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朋友相聚飲酒后,明知對方酒駕卻仍搭乘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自身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審結的相關案例,明確認定同乘人因未盡到自身安全注意義務,需自行承擔10%的民事責任,清晰界定了酒駕同乘的法律責任邊界。
聚會飲酒后搭酒駕車輛
傷者遇事故索賠27萬余元
鐘某與劉某系朋友關系,某日二人聚會飲酒后,鐘某乘坐劉某車輛在前往某地的過程中,與李某醉酒后超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劉某逃逸。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事故致鐘某股骨、肋骨等多處骨折,歷經多年治療仍留下后遺症。因各方就賠償事項協商未果,2025年3月5日,鐘某將劉某、李某及雙方保險公司訴至法院,索賠27萬余元。
交通事故責任≠民事責任
酒駕同乘者自擔10%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交通事故責任不等於民事責任,不能僅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
該案中,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劉某飲酒仍乘坐其駕駛車輛,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對自身受傷后果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經法院釋明后,鐘某與劉某對雙方內部責任劃分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認定三方責任主體在本案中應當承擔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比例分別為劉某60%、李某30%、鐘某10%。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向鐘某賠償90218.41元,扣除其此前墊付費用,最終賠償51018.41元,李某向鐘某賠償45109.20元,剩余損失15036.40元由鐘某自行承擔。判決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訴。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張偉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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