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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細則守護老人養老“錢袋子” 養老機構收取押金和會員費須由銀行第三方存管

2026年02月09日08:01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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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養老機構收取押金和會員費須由銀行第三方存管

●提前預收服務費的,預收服務費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

●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置不公平退費限制,不得以還本付息、低價入住等營銷手段誘導交費,不得推銷金融、保健產品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日前,省民政廳等8部門聯合印發《四川省養老機構預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和退費的監管,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全力守護好老人的養老“錢袋子”。該細則自3月1日起施行。

鼓勵當月收費 預收服務費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預收費模式廣泛應用於服務業。業內人士介紹,近年來,少數養老機構預收大額費用后,出現不按合同履行義務、資金管理使用不規范、資金鏈斷裂破產倒閉等情況,甚至有不法分子打著“養老服務”名義,以“高利息、高回報”為誘餌,實施非法集資,詐騙老年人的“養老錢”。

“制定《實施細則》,旨在杜絕養老機構非法集資或養老詐騙等現象發生,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實施細則》對養老機構預收費類型進行了界定,主要包括養老服務費、押金和會員費三種類型。其中,養老服務費指床位費、照料護理費、餐費等費用﹔押金指為老年人就醫等應急需要、償還拖欠費用、賠償財物損失等作擔保的費用﹔會員費則指養老機構以“會員卡”“貴賓卡”等形式收取的,用於老年人獲得服務資格、使用設施設備、享受服務優惠等的費用。

“我們鼓勵養老機構採用當月收取費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務。”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養老機構採取預收費方式的,應當將本機構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服務內容、基本銀行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等信息,在機構接待大廳、門戶網站、公眾號等顯著位置公示,並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送。養老機構提前預收服務費的,預收服務費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備收住老年人條件的養老機構,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力量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不得收取會員費。

扎緊預收費“法治籬笆” 同時滿足9個條件才能收取會員費

養老機構通過預付性質的“會員卡”“貴賓卡”“預付卡”等形式收取會員費,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實施細則》明確,應當同時符合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機構和其法定代表人等征信良好、機構登記備案后已投入運營1年以上等9個方面的條件,扎緊預收費的“法治籬笆”,降低風險隱患。

同時,養老機構公開收費項目、標准及賬戶信息,在服務協議中約定退費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不得利用格式條款設置不公平退費限制。機構不得以還本付息、低價入住等營銷手段誘導交費,不得推銷金融、保健產品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

此外,《實施細則》明確,押金僅可用於退費、應急醫療、抵扣欠費等用途。會員費不得用於高風險投資或借貸。養老機構收取的押金和會員費須實行銀行第三方存管,開設專用存款賬戶,留存一定比例的風險保証金。存管銀行對賬戶資金異常流動進行監測,並向監管部門預警。

老年人未入住可以退還之前預先繳納的費用嗎?《實施細則》明確,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老年人已經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協議的,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養老機構應當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鐘城琛 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丹)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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