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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廳解讀:《四川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2025年12月30日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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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自然資源廳、財政廳

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

出台

《四川省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為便於政策理解把握

現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管理制度體系,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委托代理機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利用和資產保值增值等責任考核監督制度。

2025年1月,自然資源部等四部門第二次修訂發布了《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圍繞“兩統一”職責,進一步完善土地儲備制度,賦予了土地儲備管理新的內涵、目標、定位、范圍、職責等,並提出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土地儲備管理辦法》,完善全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制度體系,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土地儲備管理,自然資源廳會同財政廳、人民銀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形成了《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

共八章35條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章 總體要求

(第1條至第4條)

明確《辦法》制定的指導思想和依據,以及土地儲備的概念。強調土地儲備工作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土地儲備資金、資產進行監管。提出土地儲備機構的名錄管理要求。

第二章 土地儲備計劃

(第5條至第9條)

提出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的要求,規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編制的依據、內容、備案和調整要求。明確擬收儲土地和入庫儲備土地的概念。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編制土地儲備規劃及創新儲備模式。

第三章 儲備土地范圍、取得和入庫

(第10條至第13條)

明確可納入儲備土地范圍,規定收購國有建設用地程序,提出城市市區未確定使用權人、權屬無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納入儲備,明確入庫儲備土地要求。

第四章 儲備土地前期開發

(第14條至第16條)

明確儲備土地前期開發的主體、注意事項、工作內容,規定前期開發具體工程實施、驗收、備案等,劃分儲備土地范圍內外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的主體。

第五章 儲備土地管護和供應

(第17條至第22條)

提出全口徑統計和管理要求,明確儲備土地管護方式、巡查要求等,規定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的具體方式、審批程序、價格確定、使用用途等,明確儲備土地出庫供應要求等。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23條至第28條)

強調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重申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3%—5%的比例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明確土地儲備資金的預算、執行、決算、績效評價以及專項債券管理相關要求。明確儲備土地不再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得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第七章 監管責任

(第29條至第32條)

提出儲備土地信息化管理要求,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定期編報政府儲備土地資產情況報告,明確各級自然資源、財政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出機構等部門的監管職責。

第八章 附則

(第33條至第35條)

提出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聯合有關部門制定細化辦法,明確《辦法》解釋部門及實施有效期。

三、特色亮點

《辦法》圍繞“兩統一”職責,強調儲備土地的資產屬性,從制度上系統構建儲備土地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鏈條,回應基層重點關切問題,同步銜接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改革。

完善儲備土地資產管理制度

明確管理主體。提出土地儲備工作統一歸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理,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

明確管理范圍。對擬收儲土地、入庫儲備土地、城市市區未確定使用權人且無權屬爭議的國有建設用地作出規定,要求全口徑統計和管理,並定期開展實物量清查和價值量核算。

明確管護要求。提出儲備土地管護方式、要求及相關工作程序。

明確監管措施和責任。提出土地儲備資金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加強信息化管理,規定土地儲備機構應定期編報政府儲備土地資產情況報告,細化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職能職責。

注重儲備土地價值提升

發揮規劃計劃作用。要求根據相關規劃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強調土地儲備與國有建設用地供應相銜接,鼓勵探索編制土地儲備規劃,高效實現儲備土地價值。

創新土地儲備模式。提出鼓勵開展合作收儲、置換收儲等模式,創新“土地+”自然資源資產整體儲備等,促進土地資產配置效率最優化和效益最大化。

提供“淨地”“優地”政策保障。圍繞入庫要求、資產清查等方面對產權清晰作出規定﹔圍繞規范儲備土地前期開發、銜接詳細規劃編制等方面作出規定,促進儲備土地資產保值增值,為政府供應“淨地”“優地”提供政策保障。

發揮公益價值。明確因突發事件可無償先行使用儲備土地,提出對於零星儲備土地可用於建設口袋公園等社區便民設施。

回應基層重點關切

對於收購國有建設用地政策支撐不足的問題,對收購程序作出了規定。

對於儲備土地前期開發范圍邊界不清的問題,規定儲備土地范圍外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平整由相關項目建設主管部門實施。

對於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租金標准和范圍難以把握的問題,充分考慮部分地區已對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租金標准作出規定的實際情況,鼓勵各地制定相關土地定級標准與基准租金,規范定價管理。

銜接國家和省有關重大改革

預留省級土地儲備改革政策空間。《辦法》全文統籌考慮了省級土地儲備工作,並明確自然資源廳對省級儲備土地資產、省級土地儲備機構的管理職責。

貼合國家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有關改革方向。對國家鼓勵探索開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多門類自然資源資產儲備和整體配置、土地儲備規劃、儲備土地資產負債表編制等方面進行了響應。

銜接專項債券“2+N”工作機制要求。在土地儲備重點工作環節強調運用專項債券支持土地儲備項目有關要求,對加強信息化管理、部門職能職責方面等作出規定。

落實省委、省政府推進低效閑置資產資源盤活利用要求。明確優先儲備空閑、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設用地,提出零星儲備土地盤活利用創新舉措。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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