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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廳解讀:《四川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省級收儲統籌調劑管理辦法(試行)》

2025年12月30日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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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

《四川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

省級收儲統籌調劑管理辦法(試行)》

為便於政策理解把握

現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3月施行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省政府要制定補充耕地指標交易等管理辦法。

202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佔補平衡的意見》,要求各省要規范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程序,合理確定調劑補償標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耕地佔補平衡制度的決策部署,切實規范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加強對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統籌保障力度,結合省情實際,自然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研究起草了《四川省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省級收儲統籌調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5年12月,以省政府辦公廳名義正式印發實施。

二、制定依據

《管理辦法》的制定

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與政策文件精神

具體依據包括

法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

部門與地方政策層面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佔補平衡的意見》、《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改革完善耕地佔補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4〕204號)、《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耕地保護提升耕地質量完善佔補平衡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委辦〔2025〕9號)。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主要包括

總則、指標收儲、

指標統籌調劑、管護責任和附則等

五大部分共20條

(一)總則

明確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據,闡述非農建設補充耕地指標及省級收儲、統籌、調劑的內涵,規定補充耕地指標收儲、統籌、調劑要納入省級平台統一管理,並建立補充耕地指標價格形成機制。

(二)指標收儲

通過無償收儲,或採取競價、指令方式有償收儲市、縣補充耕地指標,用於保障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落實補充耕地任務,詳細規定了收儲優先序,無償收儲、競價收儲、指令收儲的具體操作流程,並明確了省級收儲資金的安排與管理要求。

(三)指標統籌調劑

明確省級統籌、省級調劑的程序,以單獨選址方式報批的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按規定向省級財政繳納耕地開墾費,由省級代為落實補充耕地任務﹔以城市批次用地方式報批的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在市域范圍內無法調劑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可按程序向省級申請調劑,並明確了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標准。

(四)管護責任

規定補充耕地管護責任不因省級收儲、統籌、調劑發生轉移,各地應統籌安排資金用於補充耕地后期管護,確保補充耕地可以長期穩定利用﹔對因管護不力造成補充耕地流失的,明確了相關處置措施。同時,明確由自然資源廳做好補充耕地指標省級收儲、統籌和調劑台賬管理。

(五)附則

明確市級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市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管理辦法及施行日期,並試行2年。

四、特色亮點

一是創新建立省級收儲機制

自然資源廳、財政廳按照一定比例無償收儲中央和省級投資高標准農田、生態修復類項目產生的補充耕地指標,或使用省級財政資金,採取競價、指令方式有償收儲市、縣補充耕地指標,專項用於保障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落地,推動形成我省“行政+市場”佔補平衡運行新機制。

二是進一步規范我省耕地佔補平衡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了省級統籌、省級調劑的具體程序,規定省級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確因補充耕地資源不足需要在省域內統籌調劑的,應向省級繳納耕地開墾費或補充耕地指標調劑資金,由省級負責落實補充耕地任務,並嚴明了補充耕地管護責任,切實規范了補充耕地指標省級統籌調劑管理工作。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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