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區域
人民網成都12月23日電 (袁曼倪)今日,在成都市生態環境局舉行的例行新聞通氣會上,成都市生態環境局移動源與噪聲污染防治處副處長杜建國解讀了《關於調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
據介紹,為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成都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階段及以下排放標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工作要求,成都對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進行調整。
《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時,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內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滿足《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排氣煙度限值要求﹔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內鼓勵使用電動等清潔能源非道路移動機械﹔執行應急、搶險任務(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時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禁用限制。
實施時間與區域
自2026年1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國Ⅰ及以下排放標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簡陽市、彭州市全域,都江堰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的部分區域禁止使用國Ⅱ排放標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自2027年7月1日起,成都市全域禁止使用國Ⅱ及以下排放標准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國Ⅳ及以下排放標准的場內車輛。
適用范圍與判定標准
(一)適用於裝配有柴油機並在本市從事建筑和市政施工、企業廠(場)內作業、園林作業、機場地勤服務、環城生態區農業生產等作業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場內車輛。主要包括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平地機、叉車、打樁機、旋挖機、堆高機、強夯機、高空作業車、起重機、機場地面作業機械(牽引車、擺渡車等)、環城生態區內農業機械等。
(二)國Ⅰ、國Ⅱ排放標准非道路移動機械判定標准依據為《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20891-2007)。國Ⅳ排放標准場內車輛指僅在企(事)業單位或物流園區內部區域使用且沒有辦理道路行駛証的貨運車輛、特種作業車輛(如牽引車)及客運車輛,其判定標准依據為《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GB17691-2005)。
處罰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對其使用單位或者個人處每台次五千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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