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未拴繩 交警認定狗主人負全責
11月15日晚在成都新都區因騎車被未拴繩寵物狗絆倒大二女生的健康狀況,備受社會關注。12月2日,受傷女生的姐姐程女士告訴記者,妹妹手術很順利,在上周六已經出院,目前正在家中恢復。此外,交警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狗主人任某某攜帶犬隻出門未拴繩,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受傷女生已出院 正協商賠償
11月15日晚,新都區東駿湖小區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大二女生在騎自行車時,被路邊突然竄出的一條未拴繩寵物狗絆倒,因未佩戴頭盔,頭部著地后流血不止,並倒地不起一直抽搐。
之后,傷者被緊急送往新都區某醫院ICU搶救。12月2日,傷者的姐姐程女士告訴記者,妹妹的手術很順利,上周六已經出院,他們正在和狗主人任某某協商賠償事宜。
未使用犬繩 寵物狗主人負全責
在一份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十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為新都區學院路東駿湖小區路段,事故路段為中心虛線分隔的雙向四車道,該路段禁止停車、限速40km/h。11月15日晚,當事女生騎自行車沿新都區學院路由育英路向興樂南路方向行駛。18時34分許,車行至學院路東駿湖小區路段時,遇任某某所喂養犬隻(未使用犬繩牽領)由右側人行道沖入車行道,女生騎車與犬隻發生碰撞,致其倒地受傷。
經調查,在此事故中,任某某攜犬隻出門未使用犬繩牽領,其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女生駕駛非機動車時時速約為18公裡,其超過規定時速的行為過錯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
交警認定,任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之規定。女生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非機動車管理規定》第十五條第二項(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二)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裡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確定任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女生無責任。
對於這一認定,程女士表示認可,並告訴記者,在這個過程中,狗主人任某某全程都積極配合,包括協商賠償和定責一事,“對方都在積極地對接,目前我們還在協商當中。”程女士說。
程女士也希望借此經歷,提醒包括妹妹在內的騎行愛好者,騎車要戴好頭盔,注意交通安全,也希望養寵物的人能夠給寵物拴繩。(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宋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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