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如何劃分?最高法征求意見
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傷案件,涉及受傷一方是電動車的,差不多佔交通事故人傷案件的80%
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交通信號、違法佔用機動車道、酒后駕駛、逆行是引發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截至2024年底,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超4億輛,但部分騎車人安全意識薄弱、不少車輛非法改裝問題突出。公安部數據顯示,電動自行車肇事導致的交通事故約佔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總量的10%,涉及交通事故的責任糾紛也呈上升趨勢。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就有很多涉及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內容,對之前一些在實踐中經常說不清楚的責任劃分進行了明確。
多年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官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長吳薇告訴記者,審判實踐中,涉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引發的訴訟佔有一定比例,“特別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人傷案件,基本上涉及受傷一方是電動車的,差不多要佔到交通事故人傷案件的80%。傷都還比較嚴重,定殘的也比較多。”
未按規定讓行、違反交通信號、違法佔用機動車道、酒后駕駛、逆行是引發涉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當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爭議就更大了。
吳薇表示,爭議的主要問題就在於,非機動車一方有責任的情況下,是否要向機動車一方賠償?此次征求意見稿第四條規定,“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機動車一方有証據証明電動自行車一方存在過錯,並主張電動自行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事故各方交通工具危險程度等因素。”
其實,司法實踐中,這樣的理念已然形成。最高法10月30日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被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李某某賠償摩托車駕駛人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吳薇告訴記者,審判實踐中,非機動車造成機動車駕駛員發生人身損害的交通事故中,雖然有一部分是電動自行車,但也有其他非機動車,也有行人。“自行車的情況,又怎麼處理呢?所以也提出一點意見,希望予以考慮。”據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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