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據司法部微信公眾號13日消息,司法部發布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整治“亂檢查”“亂罰款”專題。各地在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推進過程中,強化個案監督、推動制度完善、深化數字賦能,大大提升了行政檢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有效遏制了“亂罰款”現象,切實為企業鬆綁減負,讓企業直觀感受到執法溫度與法治誠意。本次發布的8個典型案例,集中呈現治理“亂檢查”“亂罰款”中的實踐成果,詮釋了行政執法監督在糾治執法亂象、樹立“執法為民”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是嚴查主體資格,堅守依法行政底線。針對涉企檢查中“主體不適格”問題,各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加強監督,完善制度機制,堅決杜絕無資格、越權檢查等行為。案例1中,對街道辦事處違反“嚴禁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規定的問題,天津某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辦公室以個案整改推動區域內行政檢查主體和行為統一規范。案例2中,貴州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針對縣交警大隊輔警獨立執法的問題,從個案問責延伸至程序規范,厘清輔助人員權責。
二是治理過度檢查,保障企業安心經營。針對涉企檢查 “頻次過高、重復擾企”問題,各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強化監督聯動、創新工作模式,推動行政檢查從“分散隨意”優化為“統籌高效”。案例3中,內蒙古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合監督,指導行政執法部門糾正亂檢查行為,促進區域內高風險領域檢查模式優化。案例4中,湖北某市生態環境局勇於自我糾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以個案整改切入,發揮黨委、政府統籌引領作用,推動全市形成“自查自糾+全域規范”的規范涉企檢查工作模式。
三是糾治違法行為,維護執法公平公正。針對“違規設定罰沒指標、程序違法”問題,各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堅持“糾錯問責+制度補漏”雙管齊下,保障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案例5中,河南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糾正縣消防救援大隊下達罰沒指標的違法行為,彰顯行政執法監督主動糾治執法亂象、規范執法行為的作用。案例6中,江西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對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在責令糾正、暫扣涉事人員証件並移送紀委監委追責的同時,推動全縣健全執法責任與過錯追究制度,從個案糾錯帶動制度完善,杜絕“程序空轉”。
四是規范事實認定,確保處罰精准合理。針對“事實不清、重復處罰”問題,各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秉持過罰相當的執法原則以及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要求,推動行政處罰事實認定從“模糊隨意”向“清晰合理”轉變。案例7中,山東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糾正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不當問題,指導其根據具體事實依法適用不予處罰規定,實現從個案糾偏到執法理念優化的深度轉變。案例8中,吉林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在指導縣林業局糾正重復罰款問題的同時,推動執法部門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打破部門壁壘,避免企業因部門協作漏洞而承擔額外負擔。
下一步,司法部將持續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與警示教育作用,推動各地加大對違法執法行為的追責問責力度,將專項行動的整治成效切實轉化為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滿意度。
附: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津某區監督某街道辦事處
違規安排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案
【關鍵詞】
安全生產 第三方機構檢查 無証執法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有群眾向天津某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辦公室反映,有兩人自稱系某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未出示証件擅自進入其經營場所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影響其正常經營活動。針對此問題,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辦公室依法開展監督。
【監督處理】
經調查核實,該街道辦事處聘請第三方機構提供政策性、技術性等安全生產監管輔助工作,涉事二人為第三方機構相關工作人員。《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明確規定:“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証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對於街道辦事處安排第三方機構人員獨立開展行政檢查的違規行為,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辦公室要求其立即糾正,並制發有關文件,進一步規范街鎮涉企行政檢查。
【典型意義】
基層行政執法直接面向企業和群眾,執法的規范性直接影響企業和群眾的法治感受。本案中,街道辦事處違規安排第三方機構人員實施安全生產行政檢查,違反“嚴禁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的規定,存在主體不適格、程序違法等問題,侵犯了經營者權益,損害了行政執法公信力。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辦公室快速核查、責令街道辦事處糾正違規行為,及時回應企業和群眾訴求。同時,在對個案進行整改的基礎上,制發文件規范行政檢查,以個案查糾擴大類案整改效果,為規范實施行政檢查提供明確指引。
案例二
貴州某縣監督縣交警大隊
無執法資格人員獨立實施行政檢查案
【關鍵詞】
執法監督 無執法資格人員獨立執法 掃碼入企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貴州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查閱行政執法檢查台賬及記錄表發現,2025年3月,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2名輔警涉嫌獨立對當地多家企業實施行政檢查。針對此問題,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開展監督。
【監督處理】
經調查核實,涉案2名輔警獨立實施行政檢查情況屬實。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制發《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要求縣公安局舉一反三,系統治理。縣公安局運用監督執紀第一種形態,對交警大隊負責人及2名輔警進行了談話提醒和批評教育。同時,按照“掃碼入企”要求,由具備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申請、出示檢查二維碼后入企檢查,實現執法檢查全程留痕、全程監督,從源頭上防范亂檢查問題。
【典型意義】
無執法資格人員違規獨立開展執法活動,違反行政執法行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規定:“嚴禁未取得執法証件的執法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人員實施行政檢查。”“實施行政檢查時,執法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証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証件。”本案中,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查閱台賬,精准發現輔警違規獨立實施行政檢查的問題,督促縣公安局對交警大隊負責人及涉事輔警作出處理,明確了執法輔助人員與正式執法人員的權責邊界,倒逼執法部門強化內部人員管理與資格審查,杜絕輔助人員獨立執法。同時,運用“掃碼入企”破解症結,從事前申請、事中規范、事后評價三個方面,全方位推動行政執法檢查效能提升。
案例三
內蒙古區市兩級共同監督某市
應急管理部門檢查方式不合理案
【關鍵詞】
檢查方式 挂牌督辦 共同監督 綜合查一次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內蒙古某礦業公司向自治區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工作專班反映,該公司位於某市的2個下屬企業,2024年共接受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各類行政檢查和指導44次,接待檢查人員336人,嚴重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工作專班對該問題線索挂牌督辦,自治區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與當地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共同開展監督。
【監督處理】
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組成工作組,深入了解有關情況。經調查核實,企業反映問題屬實,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缺乏統籌協調,存在檢查流程優化不足、能聯合檢查未聯合、檢查頻次偏高的情況。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制發督辦函,責令市應急管理局立即整改。市應急管理局迅速落實,加強工作統籌,實施“綜合查一次”,從源頭上減少重復檢查。2025年以來,全市應急管理部門對同類企業的行政檢查頻次較2024年同期降低33%,問題發現率提高29.6%。
【典型意義】
入企檢查頻次過高、人數過多,隨意檢查等問題嚴重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節奏,增加了企業經營成本,企業反映強烈,是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重點整治的突出問題。本案中,內蒙古自治區專項行動工作專班挂牌督辦,區市兩級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上下聯動、共同發力,有效回應企業關切,查實存在的問題,督促相關執法部門積極完成整改,指導其制定長效舉措,提升行政檢查質效。該案體現了強化層級聯動監督對推動執法模式優化、糾正執法偏差、規范執法部門履職的重要作用。
案例四
湖北某市監督指導市生態環境局
自查整改檢查頻次過高案
【關鍵詞】
檢查頻次過高 自查整改 全面規范
【基本案情】
根據規范涉企行政執法專項行動工作方案要求,2025年3月,湖北某市生態環境局自查發現,2023年至2024年,該局兩年內對某化工企業開展行政檢查75次,存在檢查頻次過高問題。該局主動整改,並將情況同步通報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
【監督處理】
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積極指導市生態環境局進行整改、健全相關制度,共同向該市黨委、政府匯報相關工作情況。該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針對市生態環境局自查發現的問題,推動全市行政執法部門舉一反三,全面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按照工作部署,推動全市建立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制度,整合檢查事項和檢查內容,落實檢查計劃備案制度,指導行政執法部門合並相近檢查任務,推行“綜合查一次”,實現一次入企、全面核查。2025年上半年,該市涉企行政檢查次數較2024年同期降幅達50%,問題發現率提高了21.4%。
【典型意義】
黨政領導的高度重視與統籌推動,是專項行動從個案整改上升為全域治理,系統破解涉企行政執法問題的關鍵保障。本案中,市生態環境局及時自查整改過度檢查問題,展現出執法部門自我糾錯的責任意識﹔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在做好個案指導的基礎上,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向市黨委、政府專題匯報,以個案促規范,推動全市執法部門全面規范涉企行政檢查工作,實現“整改一案、規范一地”的良好效果,為各地建立健全“黨政統籌+部門聯動+制度完善” 工作模式,整治執法亂象提供了可復制的實踐經驗。
案例五
河南某縣監督縣消防救援大隊
違規設定罰沒指標案
【關鍵詞】
罰沒指標 以罰代管 規范考核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河南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在監督指導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時,發現近半年全縣23個街鎮消防領域行政處罰案件呈“整齊化”特征,每月處罰案件數量穩定在2-3件,罰款金額集中於2000-2500元區間。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高度關注此反常情況,依法啟動執法監督程序。
【監督處理】
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在與執法人員談話中得知,縣消防救援大隊通過微信工作群下達“月度指標”,要求各街鎮必須完成“行政處罰不少於2件、罰款金額不少於2000元”的硬性任務,並設置“群接龍打卡+月末通報”的考核要求。據此,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縣消防救援大隊出具《行政執法監督意見書》,要求其立即取消處罰數量、金額考核要求,糾正以罰款為目的的執法導向,規范考核指標體系,杜絕以罰代管、執法不規范不嚴謹等問題。
【典型意義】
設定罰沒指標,背離行政執法初衷,嚴重影響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與權威性,損害政府公信力。《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明確要求,嚴禁下達罰沒指標。本案中,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敏銳察覺行政處罰案件的異常特征並深入調查,監督縣消防救援大隊限期整改,從根源上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有力糾正錯誤的執法導向,彰顯了行政執法監督在主動發現和糾正執法偏差、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例六
江西某縣監督縣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
違規罰款案
【關鍵詞】
交通運輸 不出具執法文書 當場收繳罰款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江西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接到群眾反映,該縣交通運輸局存在不出具執法文書、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等問題。針對群眾反映問題,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開展監督。
【監督處理】
經調查核實,2025年4月7日,縣交通運輸局某治超站執法人員曹某、執法輔助人員汪某等人巡查時發現某貨車超載,在執法人員不足2人、未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情況下,曹某對司機處罰款2100元。罰款由汪某微信代收,並且沒有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專用票據,罰款直至4月15日才上繳財政賬戶。曹某等人的行為違反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的程序以及罰款收繳方式等規定。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責令縣交通運輸局限期糾正違法行為,深剖問題根源,制定切實整改措施,並同步將問題線索移送至縣紀委監委。在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的監督指導下,縣交通運輸局暫扣曹某行政執法証件,並按照縣紀委監委意見,對曹某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深刻檢討。同時,在全局開展警示教育和專題培訓,提升行政執法人員規范意識,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典型意義】
交通運輸領域行政執法直接關系貨車司機等群體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多項行政執法基本要求,既侵害了群眾的財產權與知情權,也破壞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與公正性。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接到群眾反映后迅速核查、精准定性,依法責令交通運輸局限期糾正,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並將問題線索移送紀委監委,形成監督合力。同時,推動全縣建立健全配套機制,明確執法人員的權責邊界與責任后果,以制度建設實現“查處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
案例七
山東某縣監督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罰款決定事實認定不清案
【關鍵詞】
水土保持補償費 事實認定不清 過罰相當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某公司向山東某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反映,在該公司已補繳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情況下,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仍以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為由,擬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此問題,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依法開展監督。
【監督處理】
經調查核實,該公司經催告,已於期限內補繳水土保持補償費,符合《山東省水行政處罰裁量基准(2023年修訂)》明確的違法行為輕微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而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應當不予行政處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事實不清,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督促其及時糾正,對該公司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典型意義】
對“事實認定”與“過罰相當”的把控,是衡量行政執法規范化水平的關鍵標尺。本案中,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違法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把握不准,在企業符合不予處罰的法定情形時,仍要對企業進行處罰,削弱了企業對執法公信力的認同。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督促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及時糾正執法偏差,避免因事實認定疏漏導致執法失當,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為營造“寬嚴相濟、公正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例八
吉林某縣監督指導縣林業局
自查整改重復罰款案
【關鍵詞】
自查自糾 重復罰款 信息共享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吉林某縣林業局在自查過往案件時發現,對某合作社侵佔林地修建構筑物的處罰決定,與此前該縣自然資源部門查處的違法佔地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交叉認定違法佔地面積、重復罰款的問題。縣林業局立即啟動整改糾錯程序,並將有關情況同步通報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
【監督處理】
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與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共同研究推進整改工作。經研究,縣林業局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重新對案件違法事實進行認定,並於2025年6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在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指導下,縣林業局與縣自然資源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防止重復處罰情況再次發生。
【典型意義】
重復罰款違反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加重企業和群眾的負擔,嚴重削弱行政執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本案中,縣林業局自查發現重復罰款問題,展現自我糾錯的擔當。縣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迅速介入,與縣林業局、縣自然資源局協同推進整改,督促指導縣林業局依法全面認定事實,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以個案整改推動制度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機制,打破部門間信息壁壘,實現數據互通、執法協同,提升整體行政執法效能,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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