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查民生領域“霸王條款” 成都公布6起典型案例

人民網成都8月27日電 (趙祖樂)近期,成都市市場監管局開展民生領域消費合同格式條款評審規范,組織對本地電商平台、自建網站使用的平台協議規則進行評審,發現部分企業存在通過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負擔等違法違規行為。8月26日,該局公布了6起典型案例,對經營者予以警示教育。
案例一:四川省東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利用格式條款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案
2025年5月16日,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局下發的評審意見,四川省東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當事人”)涉嫌使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經查,當事人目前主要通過線上自建網站及自建手機應用程序對用戶開展醫師資格考試等方面的培訓服務,用戶若需要使用上述服務,必須同意《東帆題庫應用用戶協議》內容完成注冊賬號才可使用。該協議第2.4條款的原文內容為“本軟件中所銷售的所有線上培訓服務內容(包括但不僅限於視頻課程、題庫、模考卷、歷年真題、音頻課程),售出后不支持退款”。
當事人作為向用戶提供考試培訓服務的經營者,其與用戶訂立的《東帆題庫應用用戶協議》,其所有條款為當事人預先擬定,對經營者和用戶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了規定,屬於格式條款﹔該協議條款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退還服務費用的責任,涉嫌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三)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等責任”之規定。成華區市場監管局已依法督促當事人對上述行為進行整改,並對其予以立案調查。
案例二:成都智匯華文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案
2025年5月13日,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局下發的評審意見,成都智匯華文教育咨詢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經查,當事人在自建網站的《閱讀服務條款》、《用戶守則》頁面有“智匯華文教育對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出錯發生都不作擔保”、“本網站對用戶由於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網站信息所引起的一切損害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減輕或者免除自身責任的規定。格式條款中不得含有以下內容:(二)免除或者減輕經營者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依據《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
案例三:四川種籽新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案
2025年3月4日,郫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四川種籽新車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與消費者訂立的《定車/代購合同》第六條特別約定含有:“如乙方購買的車輛因汽車制造商原因發生顏色、配置、價格、停產或減產等變化造成無法按期交付車輛的,甲方也作相應變化,無需承擔任何責任。”等內容,涉嫌存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免除自身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
案例四:四川龍一醫藥有限公司利用網絡交易規則加重消費者責任案
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在評審中,發現四川龍一醫藥有限公司存在利用網絡交易規則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經查,發現當事人在自建網站的《用戶協議》中有“8.2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用戶和我們一致同意交由龍醫藥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向四川龍一醫藥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內容,存在利用網絡交易規則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八)項“其他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內容”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案例五:新都區美瓊日用品經營部利用格式條款減輕自身責任案
新都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網絡監測線索,發現新都區美瓊日用品經營部在1688網站開設的電商網頁有“清倉折扣/不退不換”等文字信息,存在利用網絡交易規則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退貨的權利的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以下規定:《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並且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
案例六:成華區品勝食品經營部格式條款侵權案
2025年5月13日,成華區市場監管局收到市局下發的評審意見,成華區品勝食品經營部存在使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的行為。經查,當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展示的《服務協議》中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可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將爭議提交成都高新區人民法院進行裁決”等文字表述,使用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所在地法院管轄權,不合理地加重了消費者維權成本。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存在利用格式條款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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