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標志設置不合理,司機違法還要被罰嗎?(以案說法)

一天,重慶綦江區的秦某駕駛轎車,來到一處丁字路口。該路口沒有禁行標志,秦某按照一般的駕駛習慣,右轉進了一條小路。可就在右轉行駛了30米后,秦某突然發現,道路左側出現了“禁止駛入”交通標志,地上也出現“禁止駛入”的交通標線。
根據攝像頭的抓拍,綦江交巡警支隊認定秦某實施機動車逆向行駛的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決定對其予以200元罰款、記3分的處理。
轉彎處沒有禁止右轉的標志,右轉后突然出現禁行的標志,這種情況下被罰,秦某感到不服。於是,秦某就該行政處罰向綦江區公安局提起行政復議。
綦江區公安局認為,關於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設置,有關部門發布過國家標准,案涉交通標志的設置並未違反標准,秦某確實進入了禁止駛入的區域。綦江區公安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前述處罰決定。秦某還是不服,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禁行標志設置確實符合相關國家規范。但交通標志標線設置除了符合規范外,還應當考慮設計的合理性。丁字路口沒有設置“禁止右轉”等相關提示標志,根據交通規則和一般人的駕駛經驗,此處是可以右轉的。既然可以右轉,右轉后的道路就應該可以通行。
本案中,交管部門沒有在適當位置設置相應的提示標志,致使機動車駕駛人很容易駛入禁行道路,造成違法。此外,根據公開信息可知,此前不到2年的時間內,案涉路段抓拍設備總共抓拍到5814車次的類似違法情況。如此高頻次的違法,足以說明交通標志標線設置不合理。於是,法院判決,秦某請求撤銷案涉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的訴訟請求成立。
法官介紹,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之外,還必須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審慎行使裁量權。像本案這樣,當事人“情有可原”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就應當避免一罰了之。而設置交通標志,是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遵循合理性原則,充分考慮具體場景中車輛駕駛人、行人的觀察便捷性,以有利於真正發揮交通標志指引車輛、行人通行的功能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判決生效后,法院依法向相關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相關部門也積極優化了該路段的交通標志設置。
《 人民日報 》( 2025年07月24日 19 版)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