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被判擔責
——簡陽法院審結一起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

近日,四川簡陽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股東抽逃出資引發的追加、變更被執行人異議之訴案件,對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
符某系成都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材公司”)的股東之一。2014年1月15日,某某建材公司召開股東會決議增資900萬元,符某按照約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增資款369萬匯入公司賬戶。然而,在驗資報告出具后的第二天,公司股東增資的900萬元就全部轉出,當事人未提交任何証據証明該款項系公司開展業務的正常支出,故可以認定公司股東抽逃出資,且符某抽逃資金應認定為369萬元。
2023年5月12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判令某某建材公司支付何某某貨款及逾期付款的資金利息。判決生效后,某某建材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何某某向簡陽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某某建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且其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已被採取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措施,公司財產仍不足以清償債務。何某某遂向法院申請追加符某等股東作為被執行人。
簡陽法院審理認為,某某建材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符某作為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行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在抽逃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駁回符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符某在抽逃出資369萬元本息范圍內對某某建材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抽逃出資不僅損害了公司的資本充實原則,也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的審理體現了法律對股東誠信義務的嚴格要求,法院通過公正的裁判,維護了市場交易秩序。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則衰。”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組成部分。符某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最終被法律制裁。這不僅為其他股東敲響了警鐘,也向社會傳遞了誠信經營的重要性。(廖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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