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要負什麼責任?(新聞看法)
2025年06月05日07:4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5月11日,一架從長沙飛至昆明的航班在抵達昆明長水機場后,一名在應急過道就座的25歲男子,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導致機上乘客滯留20多分鐘后才安全走出飛機。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昆明長水機場航站區派出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對該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3日的行政處罰。
為了確保應急艙門在特殊情況下能夠被妥當使用,航空公司通常在乘客辦理登機牌時告知應急過道的乘客相關注意事項,乘客登機后,乘務人員也會再次要求乘客簽字確認。調查顯示,該乘客在飛機飛行過程中曾閱讀機上的應急艙門操作材料,乘務員還曾跟乘客確認是否有疑問。“為了避免應急艙門因乘客誤操作被打開,把手外面有塑料罩,打開也需要一定技巧。”雲南省公安廳民用機場公安局法制支隊支隊長汪洪濤說,因此無法認定該乘客是因不知情、誤操作而打開的應急艙門。
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可能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汪洪濤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考慮該乘客是在飛機停穩后打開的應急艙門,未導致嚴重后果,因此該男子被處以行政拘留。“當飛機在飛行等特定階段,或者因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出現嚴重后果,肇事者還可能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判處刑罰。”汪洪濤表示。
應急艙門打開后,需要進行維修復位,會產生相關費用,還可能導致航班延誤、飛機維修停飛、航班應急滑梯彈出復位等,從而給航空公司、機場及其他乘客帶來經濟損失。“航空公司在定損后,可以追究乘客的民事責任,要求肇事者賠償相關損失。”汪洪濤說。
《 人民日報 》( 2025年06月05日 11 版)
(責編:李強強、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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