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庫存機”,消費者能要求更換嗎?(律師信箱)

楊律師:
我是一名在華工作的挪威籍人士。2024年底,我在一個家電零售連鎖品牌門店購買了2台空調。這個月上門裝機時,我突然發現其中一台空調並非新機,而是生產於3年前。下單時,店員並沒有告訴我這個情況。現在,我覺得庫存機會影響使用壽命,請問我是否可以要求門店為我更換一台新生產的空調?
挪威讀者 貝 格
貝格先生:
消費者在日常購買商品時,可能並不會留意商品的全部信息,如生產地、性能參數、生產日期等。據您所述,銷售者沒有向您說明該空調出廠已有3年時間,這侵犯了您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您有權要求門店更換新生產日期的空調。具體為您解釋如下:
■ 消費者享有知曉真實情況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証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這一規定旨在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您作為消費者,有權知道您購買的空調的生產信息,如生產日期、產地、型號、性能等。
雖然空調的生產日期與空調的質量沒有必然聯系,但空調作為一種工業用品,具有合理的使用年限,超期使用可能會引起火災、漏電等潛在危害,會給您帶來一系列的風險。且空調出廠后,即便存放未啟用,亦可能存在長期庫存導致的電路線路老化、漏電、冷媒泄露、性能下降等一系列潛在問題。
因此,結合可能存在的隱患以及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心理期待,該店並未向您告知該空調系3年前生產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基於以上,您有權要求其更換新生產日期的空調。
■ 可以要求門店拆除舊機並安裝新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條規定: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不管您有沒有與家電零售門店簽訂書面的購買合同,您支付對應價款以及門店的交付行為,足以証明您與門店之間已經構成了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根據此前分析,電器門店交付空調時未告知您空調的生產日期,屬於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您可以要求電器門店為您拆除舊機和安裝新機,不必再額外支出空調的拆除和安裝費用。
律師提醒,一般情況下,消費者可能不會完全了解自己購買的商品信息,建議您在購買前多方面了解產品,積極行使自己的選擇權。同時,銷售者應當如實告知商品可能不符合購買者心理預期、影響消費者決策的各種因素,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積極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
(北京公衡(海口)律師事務所律師 楊亞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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