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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最高法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03日09:41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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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好意同乘”出事故 責任如何劃分?

  好心讓朋友搭便車,行駛中發生事故致搭乘人受傷,車主是否擔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主張賠償誤工費?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是否應減輕?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1

  “好意同乘”情形下機動車駕駛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適當減輕其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顧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劉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劉某及其搭乘人顏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顧某、劉某負事故同等責任,顏某無事故責任。顧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顏某訴至法院,請求劉某、顧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合計22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劉某無償搭載顏某屬於“好意同乘”行為。劉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對搭乘人顏某負有安全方面的注意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據此,由於並無証據証明劉某對事故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本案中,顏某的損失共計159899元,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顏某140965元﹔其余1893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范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劉某應按照事故責任比例(50%)賠償9467元,但因其系無償搭載顏某且無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減輕劉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酌定劉某承擔其中30%部分的賠償責任,賠償顏某5680元。

  ■典型意義

  “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車”,是指駕駛人出於善意無償地邀請或允許他人搭乘自己車輛的非營運行為。“好意同乘”作為助人為樂的善意利他行為,對於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要求,還有利於緩解公共交通壓力,降低出行成本。本案判決依法合理認定“好意同乘”情形下車輛駕駛人的責任,既合理分配搭乘人損失,也有助於督促駕駛人切實負起責任和安全駕駛車輛。

  2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侵權人能夠証明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的,其誤工損失應當獲得賠償

  ■基本案情

  譚某駕駛小型轎車與金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金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譚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金某無責任。譚某駕駛的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時,金某已年滿70周歲。金某訴至法院,請求譚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9.4萬余元。某保險公司抗辯稱,金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權請求賠償誤工費。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除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損失外,還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事故發生時,金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根據其提交的送貨單、記賬本、企業負責人出庭陳述等証據,可以証實金某受傷前不僅具備相應勞動能力,且持續為多家企業提供運貨服務,有較為穩定的收入。故人民法院結合誤工時間等事實,認定應當賠償金某誤工費損失4.5萬余元。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金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約8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繼續工作、勞動的情形較為常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因交通事故受傷后是否有權請求賠償誤工費,應根據其是否存在因誤工導致收入減少進行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以法定退休年齡來確定是否支持誤工費。本案充分體現了對超齡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尊重和維護,有利於充分發揮老年人作用,推動實現老有所為。

  3

  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當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對路面情況疏於觀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李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近親屬訴至法院,請求李某、某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金等損失120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証據証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一般而言,由於機動車行駛速度快、危險程度高,機動車一方在道路通行中應當負有較高注意義務。本案中,王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內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對自身的損害存在較大過錯,應當依法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事發時路況、視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夠避免發生嚴重事故。李某疏於觀察,存在過錯。最終判決:李某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的損失承擔40%的賠償責任,該部分賠償責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典型意義

  非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通參與人,應當與機動車駕駛人同樣遵守交通規則。現實生活中,一些非機動車逆行、超速、闖紅燈等違章行為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隱患。本案中,在非機動車一方具有較大過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既合理地確定了雙方責任,也警示了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共同構建安全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

  4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李某駕駛機動車在公路上掉頭時,因疏於觀察,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周某受傷和車輛損壞。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登記車主為張某,事故發生時,車輛未投保交強險。周某受傷住院治療,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周某訴至法院,請求駕駛人李某、車主張某賠償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14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周某受傷,李某系侵權人,依法應對周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張某作為投保義務人未依法投保交強險,導致周某不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得到保險賠付,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因周某的損失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最終判決:由張某、李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共同賠償周某損失14萬余元。

  ■典型意義

  交強險以救濟損害為主要功能,其先予賠付的制度設計對交通事故被侵權人及時獲得救濟具有重要意義。投保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義務,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該義務將導致被侵權人無法獲得交強險賠付進而利益受損,故投保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法院判決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與交通事故侵權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體現了法律對投保義務人怠於履行義務的否定評價和對被侵權人權益的維護,也警示了投保義務人要依法履行為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的義務,維護好自身與其他道路交通參與人的合法利益。(央視新聞記者 張賽)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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