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也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以案說法)
提到“交通肇事罪”,人們往往會聯想到橫沖直撞的電動自行車、超速或超載的機動車……實際上,行人也有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近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行人闖紅燈過馬路,造成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受害人摔倒,進而被轎車碾壓致死的交通事故案。
【案情】今年5月某天早上,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區武威路、紅棉路路口東側人行橫道,闖紅燈穿越馬路時,騎著電動自行車的林某剛好經過。發生碰撞后,林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對向機動車道內。此時,恰逢對面路口機動車道變綠燈放行,劉某駕駛的小客車躲閃不及,導致林某遭車輛碾壓受傷,周某見狀卻逃離現場。后林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當天,周某在接到警方電話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並如實供述了案發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某在人行橫道內闖紅燈通行,負主要責任﹔林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上超速行駛,負次要責任﹔劉某在綠燈時駕駛小客車正常通行,在本起事故中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証據充分,且周某在事發后迅速離開現場,屬於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周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系自首,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說法】我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審理法院表示,刑法中並未對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作出限制,也就是說,無論是機動車車主、非機動車車主或是行人,如若因不遵守交通規則而導致發生交通事故,都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雖然在大多數人的認知中,行人屬於交通參與者中的弱勢群體,但弱勢並不意味著可以做出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如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造成嚴重后果,同樣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至受到行政乃至刑事處罰。
法院提醒,所有交通參與者都應遵守交通規則,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共同營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倘若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保護現場並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如造成人身傷亡,應當立即對受傷人員施以救助並撥打急救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切不可逃離現場。肇事逃逸難逃法網,非但不能解決問題,還可能會受到更加嚴重的處罰。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11月07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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