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緒失控高空拋物 獲刑六個月
2024年10月23日08:02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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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情緒失控高空拋物 獲刑六個月
近期,“長春高空拋物致死案”引發社會關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執行。
“高空拋物”一直是日常生活中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記者昨日獲悉,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並宣判了一起高空拋物犯罪案件,依法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
2024年6月20日凌晨5時4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因感情問題,醉酒后在其居住的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家中,往樓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
上述物品將停放於樓下露天停車場的被害人周某某的小型汽車、被害人張某某的小型汽車砸壞。
同日6時許,蔣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擋獲,隨后,蔣某某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並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蔣某某醉酒后從7樓家中向樓下露天停車場拋擲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構成高空拋物罪。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蔣某某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有悔罪表現,均予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蔣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宣判后,蔣某某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現判決已生效。
高空拋物行為對於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等都存在極大的危害性。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正式將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規定為高空拋物罪,從法律上明確規定禁止高空拋擲物品。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應從自身行為規范做起,增強法治觀念和安全意識,共同守護“頭頂上的安全”。(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晨迪)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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