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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應該限制什麼

2024年10月22日09:5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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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競業限制,應該限制什麼

一段時間以來,競業限制這一法律術語走進大眾視野,引起關注。何為競業限制?從法律層面而言,競業限制應該主要對哪些層面加以限制?競業限制如何不“跑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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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的一天,浙江省杭州市某互聯網公司技術員孔龍(化名)收到一個令他頗感意外的消息,他此前所在的上海某電商公司以他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為由提起勞動仲裁,公司向他索賠140萬元違約金。孔龍算了算,這相當於自己此前兩年的工資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孔龍認為,前公司規定的競業限制條款過於苛刻。他只是一名基層技術員工,9個月的競業限制期不合理,“這意味著我在這期間很難找到工作,影響太大了”。

一段時間以來,競業限制這一法律術語走進大眾視野,引起關注。何為競業限制?有什麼法律要件?競業限制的程度和范圍是什麼?中青報·中青網記者對此進行了採訪。

競業限制之惑:基層員工也被納入?

對於自己被提起勞動仲裁,孔龍感到很無奈。

2020年7月,應屆畢業生孔龍經過多輪筆試、面試,加入上海這家電商公司,成為一名技術崗位員工。

他與公司簽署勞動合同時,還簽了一份附帶的競業限制協議。對於這份協議,他當時理解為“一種反不正當競爭條款”,認為不會對他這種基層員工產生影響,沒多想就直接簽了。

孔龍認為,“我是通過校招入職的,沒有什麼主動權,如果入職時拒絕簽署協議,或對協議中某一條款產生質疑,有可能導致無法獲得這份工作。”

入職后,孔龍發現情況並非當初想象的那樣,“不少基層同事離職后,公司對他們啟動了競業限制,如果不遵守就要支付巨額違約金”。

2023年5月,孔龍申請離職。主管告訴他,公司會對他啟動競業限制。“我當時就蒙了,我在公司的級別較低,很少能夠接觸到核心機密數據,怎麼會被採取競業限制呢?”

雖然認為公司規定不合理,孔龍也隻能聽從安排,隻有這樣才能拿到離職証明。離職時,在公司人力部門安排下,他又簽署了一份競業限制補充協議,其中規定,每個月公司會給他打入相當於月基本工資30%的補償金,“由於我工資的大部分都是績效,月基本工資30%的補償金對我來說,無異於杯水車薪。”他說。

2022年9月,胡諾(化名)從上海一家電商企業的技術崗位離職,隨后幾個月,公司並未給他打入競業限制補償金,而他仍需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0元競業”,源於他與公司兩年前簽署的一份協議。2020年,他入職這家公司不到一個月時,公司贈予他股票份額。在最初的勞動合同中,這些股票份額被約定為薪酬福利。贈予股票份額時,公司和他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員工在職期間公司發放的股票份額,相當於其后的競業限制補償金。

胡諾雖然很困惑,也隻能按照協議約定,不去競爭對手公司工作。離職不久,他的孩子出生了,家裡開銷增大,他開始找尋出路。

像孔龍、胡諾這樣對競業限制產生疑問的並不鮮見。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副院長范圍教授表示,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對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然而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擴大競業限制的對象,不僅使得單位內部不少工作人員成為競業限制對象,甚至擴張到單位外部,如員工的配偶、家人等,某種程度上是對競業限制的泛化。

競業限制之困:再找工作隻能轉行?

生活壓力之下,胡諾與孔龍都在尋找新工作,但很快,他們遇到了問題:受到競業限制的行業、企業范圍太廣了。

離職時,他們都被公司要求簽署一份競業限制補充協議,其中規定:(競業限制)范圍包括與甲方(即該公司——記者注)或任何甲方關聯企業的業務相類似或已經構成競爭的企業。該條款列舉了各大主流互聯網公司,某些互聯網巨頭持股比例超過20%的關聯公司也進入到競業限制名單。

“我想找一些沒有在競業限制名單裡的小企業,但找了好幾個月都沒能找到。”半年后,胡諾收到一家互聯網巨頭公司的錄用通知,雖然這家公司在競業限制名單裡,無奈之下,他隻能選擇入職。

與此同時,他以前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未按月給予經濟補償為由,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認定競業限制協議無效。上海市長寧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支持他的請求。

孔龍入職新公司的過程大同小異,“凡是互聯網公司,都有競爭關系,如何才能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呢?除非轉行,徹底離開互聯網行業,否則就算加入一家小公司、初創公司,都有可能被競業限制。”他說。

去年年底,胡諾被前公司提起訴訟,稱收集到了他入職競爭對手公司的証據,向他索賠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50萬元。

今年上半年,該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開庭。胡諾表示,自己在公司的職級很低,不應該被競業限制。公司有關人士則稱,胡諾接觸了商業秘密,因此屬於競業限制人員,入職下家公司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對於胡諾在工作中接觸的相關內容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公司並未進行舉証。“律師告訴我,法院對此進行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胡諾說。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穎杰表示,某些公司會在競業限制協議裡進一步細化競爭關系的概念,有可能導致競業限制的泛化。

范圍認為,應使用經濟手段平衡勞資雙方關系,如將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比例提高到離職前工資的60%以上,這會使得企業考量競業限制和商業秘密保護的經濟成本。

競業限制之問:如何做到限度合理?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蔣金平認為,目前不少大公司在入職時會全員簽訂競業協議,有一些是企業對競業限制的理解不正確,有一些則是企業刻意為之,“企業要求所有員工入職時統一簽訂競業協議,后續出現情況,企業就掌握了主動權”。

蔣金平認為,競業限制如果被濫用,可能阻礙人才在行業內的流動,抑制創新和競爭,員工可能因擔心違反競業限制條款而放棄更好的職業機會。

針對競業限制協議糾紛中“是否掌握商業秘密”這一爭議焦點,上海申浦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吳士剛表示,司法實踐中,法院並不要求企業對勞動者是否掌握商業秘密進行實質舉証。勞動者也無法有效反証自己沒有掌握商業秘密。

“企業的商業秘密保護很重要,但與勞動者權益保護應該相輔相成、不可偏廢。”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指出,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其他人員”違反競業協議問題,企業應該承擔實體舉証責任,如果無法舉証勞動者掌握商業秘密,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一位被前公司啟動競業限制的受訪者表示,公司給付了月工資30%的補償金,但靠補償金他們很難負擔得起在大城市的生活開銷。

劉穎杰提到,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於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以股票、股票期權等非貨幣形式作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非絕對不可。

2023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對涉股權激勵民事案件常見爭議裁判規則進行專題研究。北京一中院法官認為,勞動合同法第47條對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給付並沒有嚴格限定為貨幣支付。因此,當相關補償給付方式的約定對勞動者有利時,可認定其效力﹔如果該約定對勞動者不利,且勞動者亦提出相關訴訟主張,應當將相關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約定認定為無效。

劉穎杰提示,勞動者在離職時務必仔細閱讀競業限制條款相關內容,切勿大意。當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的勞動者離職時,用人單位應該進行提醒,明確告知其競業限制補償支付、競業限制期限、違約金等核心內容,避免引起歧義或爭議。

范圍表示,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擴大競業限制前提以及對象,延長競業限制期限,擴大有競爭關系的公司范圍,競業限制補償金過低且形式紛繁復雜。因此,對於競業限制有關條款,應進一步厘清立法要義與主旨核心。

劉俊海建議,從立法層面對競業限制條款作進一步修改、完善,明確其內涵和外延,以及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法律是有溫度的,需要扶弱抑強。”他說。

(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黃沖)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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