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新規:各民辦學校不得收取這些費用
日前,市教育局、市市場監管局印發《成都市營利性民辦學校合規經營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對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活動應遵守的監管規則和有關要求進行告知。
根據《指南》,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項目要符合《四川省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辦法》關於收費管理的規定。不得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收費使用法定票據,學費、住宿費按學期或學年收費。(由學生自主消費或由學校按月或按學期收伙食費,專款專用,據實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學期自願繳納,與學費、住宿費分開收取,據實結算,定期公布,不得營利。)學校應依法依規建立退費制度,並在入學協議載明核心條款。學校因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招生簡章,進行虛假招生宣傳、違規招生等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全額退還學生所繳納的費用。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嚴格落實教育收費政策,不得違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收取費用,不得有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學校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及家長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按學期或按月據實結算,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並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捆綁收取,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返還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費標准。
《指南》明確,各類辦學主體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其中依據規定,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是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証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証性承諾﹔二是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三是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証明。
同時,學校要經常開展師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教師行為符合職業規范,遵守新時代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學校教職工聘任及試用手續合法完備。師生比符合相應規定,學科教師配備滿足課程設置需要,落實教職工准入查詢性侵違法犯罪制度。(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趙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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