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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四川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2024年10月15日07:49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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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四川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近日,四川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四川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實施方案》全文如下。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有關決策部署,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促進森林資源有效利用,增強生態保護和林業發展內生動力,實現生態美、產業興、百姓富的目標,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加快推進集體林地“三權分置”

  (一)落實集體所有權。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維護農民集體對承包林地發包、調整、監督等各項權能。

  (二)穩定農戶承包權。保持集體林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支持進城落戶農戶依法自願有償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林地承包權或將承包林地退還發包方。以縣為單位開展集體林地延包試點,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10年以內的,發包方可以依法提前確認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為起點起算並合理確定延包期限。推廣和引導使用集體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三)放活林地經營權。支持林地承包權與經營權分離,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和再流轉。流轉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經營權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發証,不動產權証書可以作為林權抵押貸款、申報林業項目、申請林木採伐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的憑証。推廣和引導使用集體林權流轉合同示范文本,以合同方式明確約定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及其他權益。鼓勵各地依法依規探索集體林地地役權實現機制,增加林地收益。改革自留山使用制度,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探索將其林地長期使用權分為使用權和經營權,賦予經營權流轉和融資擔保權能,完善其繼承和自願有償退出政策。

  二、積極推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四)推動林地集中規模經營。引導農戶通過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推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股份合作經營、農戶委托經營模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取預流轉方式統一收儲林地經營權,牽頭組建林地股份合作社、村辦林場或引進經營主體,實現集中規模經營。對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將集體林地收益權量化到戶,收益權証發放到戶。支持各地依托國有企業、國有林場和其他經營主體組建林權收儲機構,採取市場化方式收儲分散林權。鼓勵各類企業以項目為載體投資經營林業,參與國家儲備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支持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林業龍頭企業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申報和實施林業項目。推廣“林業共營制”,鼓勵各地建立林業職業經理人培育體系。

  (五)健全林權流轉服務體系。加強集體林權流轉制度建設,鼓勵各地依托農村產權交易平台搭建林權流轉交易系統。推進林權數字化建設,將林地承包經營合同信息錄入全國林權綜合監管系統。建立健全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的資格審查、項目審核和風險防范制度。構建森林資源資產評估體系。支持市縣政府探索建立林地經營權流轉履約保証保險制度。

  (六)完善聯農帶農機制。引導國有林場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聯合經營,促進集體林經營水平提升。支持分區分類探索國有林場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允許將經營性收入作為改善生產生活條件、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績效工資的經費來源。

  三、加強森林經營管理

  (七)科學劃定保護范圍。依法依規科學劃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圍,不得隨意擴大范圍。對因歷史或技術原因錯劃為天然林的,可按程序調整為人工林。組織開展公益林管理“回頭看”,合理優化公益林中集體林的比例。對重要江河源頭匯水區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重要濕地和重要水庫周圍、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的自然保護區、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防風固沙林基干林帶、未開發利用的原始林地區和國家公園、川西高原生態脆弱區、干熱干旱半干旱河谷區等森林生態區位重要和生態狀況脆弱區域以外的集體林地,在權利人依法申請報批后可調出公益林范圍。

  (八)切實強化森林經營。縣級林草主管部門要探索建立以森林經營方案為基礎的管理制度。支持和引導規模經營主體單獨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將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審批林木採伐、安排林業項目等行政管理事項的重要依據。加快推進高郁閉度中幼齡林撫育、退化林修復、低產低效林和成過熟林改造更新,持續開展森林可持續經營試點工作,推動森林質量精准提升。

  四、優化林木採伐管理制度

  (九)放活商品林採伐政策。對林業經營者實行林木採伐限額5年總額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限制。採伐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以外的人工商品林,採伐限額在同一編限單位的商品林採伐限額中統籌使用。將林木採伐限額指標分配、林木採伐許可申請和審批及採伐監管情況納入政府公開事項目錄清單,並通過政府網站和村務公開欄等載體及時公開。不得以各種名義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採伐行為,確需禁止或限制的,應依法對權利人給予經濟補償。

  (十)支持公益林撫育更新。對二級國家級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在不影響整體森林生態系統功能發揮的前提下,可依照森林經營方案或相關技術規程開展撫育、更新和低質低效林改造性質的採伐。人工公益林達到其樹種(組)成熟年齡的,允許採取小塊皆伐、漸伐、擇伐等方式採伐更新。對鬆材線虫病疫情發生嚴重的公益林小班,可按規定開展更新改造。公益林採伐后應按規定及時造林。

  (十一)落實林木採伐便民措施。省市兩級林草主管部門林木採伐許可証核發事項可按管理權限依法委托下級林草主管部門實施。對林農申請採伐集體人工商品林符合告知承諾制適用條件的,取消伐區設計和伐前查驗程序。採伐林木可由林業經營主體自主編制《簡明採伐作業設計調查表》或採伐作業設計,對編制單位資質不作要求。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可制定並公布主要樹種面積、株數和蓄積量的對照表,對短輪伐期用材林、工業原料林皆伐作業試行按面積審批。

  五、推動林業產業高質量發展

  (十二)大力發展林業經濟。加快建設“天府森林糧庫”,擴大森林食物供給。鼓勵各地在確保喬木林郁閉度不低於0.2的前提下,依法依規科學發展林下經濟。推進國家儲備林建設,培育優質大徑級、珍貴和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實施竹產業提升行動,推進“以竹代塑”“以竹代木”。推進林竹產業園區和基地建設,扶持一批專精特新林業企業。打造區域林業特色品牌,建立林產品質量追溯體系。鼓勵各級政府採購和應用竹家具、木竹結構建筑和木竹建材。支持合理利用集體林區自然景觀資源,發展自然教育、森林康養、生態旅游等業態。探索森林露營地等林地復合利用模式。

  (十三)強化產業發展要素保障。研發推廣林業生產先進適用機械,按規定納入省級農機購置與應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林地上開展相關林業產業活動的,保持林地性質不變。對油茶等木本油料林和核桃等干果經濟林,由園地調整為林地。結合農村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儲備林建設和相關行業發展規劃實施,推進集體林區基礎設施建設。利用林地發展林下經濟的,在不採伐林木、不影響樹木生長、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可在林間放置帳篷、集裝箱(房)、移動木屋等可移動設施,相關用地可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設施用地管理,並辦理相關手續。

  六、積極探索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

  (十四)構建林業碳匯多元化發展格局。規范集體林碳匯項目開發管理,加快推進省級林草碳普惠機制建設。鼓勵碳排放企業、大型活動組織者、社會公眾等通過購買林業碳匯、參與碳中和林建設等方式履行社會責任。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探索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方式履行生態修復責任。

  (十五)健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落實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政策。根據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調整情況,適時調整省級公益林補償標准。探索通過租賃、贖買、合作等方式妥善處置大熊貓國家公園等重要生態區位內的集體林,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七、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六)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依法劃定的公益林給予生態效益補償,對營造林和產業基地建設項目等按規定給予財政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林業金融貸款給予財政貼息。落實省級林業產業獎補政策。支持符合條件的集體林發展項目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

  (十七)優化金融服務保障。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制度。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高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收益權抵押率。積極拓展抵押物范圍,推廣公益林(天然林)補償收益權質押貸款,創新林下空間經營權和林業生產經營服務設施所有權抵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商業銀行林權抵押貸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可不作為監管部門監管評級和銀行內部考核評價的扣分因素。支持市縣政府與金融機構共建林權抵押貸款風險准備金機制,完善出險林權快速處置機制。

  (十八)完善森林保險保障制度。鼓勵各地完善承保機構市場競爭機制,支持承保機構投入資金,加強災前防范,提高政策性森林保險保障能力。支持保險機構創新開發各類林業保險產品,鼓勵市縣政府將林業保險產品納入地方優勢特色農產品保險獎補政策范圍。

  八、妥善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十九)協調推進林權確權登記管理。落實依法頒發的原林權証繼續有效、不變不換要求。集體林權首次登記的,在林權合同簽訂前組織開展地籍調查,林權合同管理和登記辦理採用同一地籍調查成果,相關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已登記的整宗林地申請變更、轉移、抵押登記的,不得要求申請人重新提交林權地籍調查成果。因原林權登記成果圖件缺失、界址不清,確需開展補充調查的,由縣級政府主要利用已有調查成果和權屬來源資料採取集中方式組織開展地籍調查,確有必要時可開展外業調查完善調查成果。

  (二十)協調推動信息共享。推動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與林權綜合監管平台有效對接。各級自然資源、林草主管部門要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林權審批、交易和登記信息共享。

  (二十一)協同推進糾紛化解。各級政府要依法處理林權糾紛,完善調解處理工作機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處,林草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林權合同糾紛及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處,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充分發揮村組作用,及時化解糾紛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按規定開展集體林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處考評。

  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其納入林長制工作范圍,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省林草局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任務落地落實。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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