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未上二本線退款70%”
女生報名高三全托班僅考260分 培訓機構被判部分退錢
四川南充一名女孩花41000元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開設的“高三全托班”,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如果來年高考未達到本科二批次線,培訓機構退費70%。
遺憾的是,女孩高考僅260分未上二本線。但培訓機構在退款2萬元后,剩余的8700元一直未退。事后,女孩將涉事培訓機構起訴到法院。
據了解,在女孩參加完高考的那個暑假,涉事培訓機構變更了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一審法院判決培訓機構按照約定退還女孩8700元培訓費,培訓機構不服提起上訴。8月5日,記者採訪獲悉,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有效,駁回培訓機構的上訴請求。
女孩報名“高三全托班”
約定未上本科二批次線退費70%
闞某是四川南充人。2019年,當時還是一名高三學生的闞某,花41000元報名參加了南充市順慶區博某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某公司)開設的高三全托班。
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甲方為乙方開設高三全托課程,本課程包括乙方高考所考查的語文、數學、英語及文科或者理科綜合各個科目課程。課程時間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8日。
協議還約定,甲方承諾乙方如在2020年6月四川省高考中未達到本科二批次線(具體分數線以2020年6月四川省教育考試院公布分數為准),甲方將退還乙方所交費用的70%。
女孩高考未上二本線
一審判決:培訓機構按約定退款
遺憾的是,2020年高考成績公布后,闞某高考分數僅260分。而2020年四川高考錄取分數線:理科本科第二批為443分,文科本科第二批為459分。
2020年8月1日,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黃某濤將博某公司轉讓給李某並簽訂《轉讓協議書》,約定公司轉讓變更前的所有債務由黃某濤承擔並已全部清償完畢。之后,博某公司更名為南充市順慶區某某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按照闞某與博某公司簽訂的協議,培訓機構應退還闞某28700元。事后,黃某濤雖陸續向闞某退還了20000元,但剩余8700元培訓費一直未退。
之后,闞某將涉事培訓機構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闞某與培訓機構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根據合同約定闞某未達到本科二批次線,某某培訓應當退還其所交費用的70%即28700元,現已退還20000元,剩余8700元應立即退還。
某某培訓辯稱該債務根據《轉讓協議書》應由黃某濤承擔。一審法院認為,黃某濤是某某培訓前身博某公司股東,以博某公司名義收款,為依據博某公司與闞某的培訓合同履行職務行為。黃某濤的博某公司轉讓給李某,實際為公司股東變更,其引起的法律關系,包括轉讓協議中約定的股東變更前債務由黃某濤承擔等內容,僅規制李某與黃某濤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某某培訓與闞某之間的合同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故不影響闞某請求某某培訓依照合同約定退還培訓費。
涉事培訓機構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一審宣判后,涉事培訓機構向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確認闞某與黃某濤所簽協議為無效協議。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闞某與博某公司簽訂的合同有效,根據合同約定,博某公司應向闞某退還相應款項。博某公司於2020年9月更名為某某培訓,黃某濤雖與李某簽訂《轉讓協議書》,但博某公司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闞某的債務屬於博某公司的債務,雖博某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法定代表人,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規定,某某培訓仍應向闞某退還教育培訓服務費用。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某培訓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8月5日,記者獲悉,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7月22日就本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南充市順慶區某某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向闞某退還培訓費8700元。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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