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車位上鎖陷“隻售不租”爭議:
業主質疑被倒逼買車位 開發商稱為規范管理
最近,四川樂山一小區部分業主在網上反映,小區地下車位被安裝地鎖,未買車位的業主不能進入地下車庫停車,質疑開發商“隻售不租”,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
對此,涉事小區開發商向記者表示,該小區大部分產權車位已售賣,剩余未售車位及人防車位此前一直供業主免費停車,現在准備將剩余產權車位進行出售,需要提前進行規范管理,不存在“隻售不租”和“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的情況。
有律師認為,如果小區車位“隻售不租”,等於變相剝奪業主停車需求。在車位沒有售出的情況下,開發商應該通過出租等方式滿足小區業主使用停車位的合理需求。
業主
小區剩余車位被安裝地鎖
質疑“隻售不租”侵犯業主權利
近日,樂山“18℃森林”小區業主在網上發帖反映,開發商將賣不出去的車位和人防車位均安裝了地鎖,以“隻出售車位,不提供租賃和臨時停車”的方式,倒逼業主購買高價車位,未買車位的業主不能進入地下車庫停車。
該發帖網友還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認為開發商侵犯業主權利。
對此,有網友認為,此舉不妥,應該起訴開發商﹔也有網友認為,既然是開發商自己的產權車位,如何處置是開發商的權利。
7月4日,記者在該小區地下車庫看到,大部分車位均貼有“私家車位”字樣並標注了車牌號,另有不少車位安裝了黃色地鎖,其中一部分被鎖的車位上方還貼有“人防車位”字樣。
對於部分車位被安裝地鎖,小區業主看法不一。有業主向記者表示,這些沒售賣或出租的車位早就應該規范管理了,以前太混亂,不少人亂停亂放,現在秩序好多了。也有業主認為,開發商把車位鎖了不拿出來出租,可能就是想高價出售給業主。
物業
車位地鎖系開發商安裝
開發商已統一收回人防車位
隨后,記者以業主身份向該小區物業公司詢問是否有車位出租。工作人員表示,目前隻有業主購買的產權車位拿出來出租的,未售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被開發商回收了,暫時沒有出租的。該工作人員還表示,之前該小區的未售產權車位及人防車位都是業主免費停,也從來沒有出租過﹔人防車位是不能買賣的,地鎖是開發商安的,沒賣的車位聽說是准備要拿來賣了。
記者了解到,該小區物業曾於4月28日張貼通知稱,5月7日起配合開發商對小區地下車庫道閘系統進行升級改造,啟用地下車庫自動計費系統﹔開發商於5月7日統一收回人防車位,暫停使用,物業將配合開發商清理佔用車輛。
隨后,記者表明身份,前述物業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小區有地下車位648個,其中人防車位84個,對於未售車位數量,物業也不清楚。“雖然現在地下車庫啟用了停車收費系統,但那些沒有買車位的車子也進來了,他們也不願意繳納停車費。”該物業工作人員說,前不久還發生過有業主開車堵住車庫大門的事情,物業對此也很無奈。
開發商
准備出售剩余產權車位
不存在“隻售不租”
記者聯系上小區開發商,相關工作人員稱,人防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國家,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人防車位的使用權,但是該公司在人防辦辦理了人防工程平時使用証,平時由該公司管理和使用人防車位,下一步是否以租賃的方式給業主用,由公司領導來決定。
至於部分業主關於地下車位“隻售不租”的質疑,該工作人員表示,小區交房已經4年,大部分產權車位已售賣,剩余的產權車位大概隻有幾十個。此前未售車位及人防車位都是給業主免費停車的,現在公司准備將未售車位進行出售,為便於下一步營銷活動開展,必須先規范管理起來。
該工作人員表示,如果沒買車位的也想進來隨便停,這對買了車位的業主也不公平。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他不知道怎麼定價的,但最終這個價格肯定是隨行就市,會是一個比較合理的價格。另外,不存在“隻售不租”和“倒逼業主高價購買車位”的情況,最終會根據剩余產權車位的銷售情況來看,如果實在賣不出去應該也是會出租的。
■ 人防辦: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 可以出租使用權獲得收益
據樂山市人防辦官網信息顯示,《樂山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人防車位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產權交易(不得出售或抵押),不得辦理不動產權証。該辦法第七條則規定,主體責任單位可以採取出租防空地下室停車位使用權和經營權的形式獲得收益。出租、轉讓使用權必須依法簽訂有效合同。每次出租、轉讓時間不得超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証》有效時限。
記者查詢發現,今年1月,樂山市人民政府國防動員辦公室專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人防車位租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人防工程是國防工程,屬國家所有,投資建設單位或者其授權對該人防工程進行日常管理單位(如物業公司等)對人防車位隻具有使用權,人防車位隻能進行租賃,不能進行產權交易(不能買賣),不能辦理不動產權,且租賃年限不得超過《人民防空工程平時使用証》年限5年。
■ 律師說法:
“隻售不租” 變相剝奪業主停車需求
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金福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不作為共有建筑面積進行分攤的專有產權車位一般屬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對其進行售賣或出租。不過,郭金福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四川驥志律師事務所主任馬顯慶認為,雖然法律沒有對停車位“隻售不租”是否違法做出明確規定,但停車位“隻售不租”這種做法顯然限制了業主正常、合理的使用,也違背了“停車位首先滿足業主需求”的立法精神。
馬顯慶認為,如果開發商“隻售不租”,或者以遠高於市場價格出租車位,也是不行的,等於是變相脅迫業主購買車位。如果業主對此有異議,最好通過小區業主委員會向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投訴、雙方協商解決。(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顧愛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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