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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震樓器”系不當行為(以案說法)

2024年06月27日09:5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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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熊某等訴稱,樓下鄰居韋某自2021年8月起在休息時間故意使用“震樓器”制造噪聲,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雙方多次協商未果,熊某等遂提起訴訟,要求韋某拆除“震樓器”,停止制造噪聲,並賠禮道歉。經現場勘查確認,韋某存在使用“震樓器”的行為。

  經人民法院調解,韋某停止使用“震樓器”制造噪聲。熊某等提交撤訴申請稱,鑒於沒有再發現難以忍受的震樓聲,本著鄰裡團結、社會和諧的原則,撤回起訴。法院認為,熊某等的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有利於和諧鄰裡關系的構建,遂裁定予以准許。

  【說法】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鄰裡之間因噪聲引發訴訟的典型案例,商家、公眾要認識到銷售、使用“震樓器”系不當行為。所謂“震樓器”,其實是一種震動馬達,通過接觸天花板或地板將聲音傳遞到樓上或樓下。使用“震樓器”不僅擾民,還可能對房屋等造成損壞,隻會讓鄰裡矛盾進一步激化。

  法官介紹,人民法院巧用調解手段,促使被告主動停止使用“震樓器”,使鄰裡關系重歸和諧安寧。同時,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司法職能,針對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商家通過電商平台銷售“震樓器”的情況發出司法建議,促使電商平台採取下架、刪除鏈接、屏蔽關鍵詞等措施,斬斷了“震樓器”的重要銷售鏈條。

  法官提醒,近年來,鄰裡之間因噪聲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在處理鄰裡關系時,各方應按照團結友善原則,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如無法協商解決,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不能濫用私力救濟。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6月27日 19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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