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這四起典型案例背后是堅持嚴守耕地紅線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公安廳、自然資源廳聯合發布非法佔用農用地典型案例
人民網成都6月25日電 (記者朱虹)耕地是最寶貴的資源,是農業發展之要、糧食安全之基、農民立身之本。今日,是第34個全國土地日,今年的主題是“節約集約用地,嚴守耕地紅線”。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選取了近年來比較典型的4起案例聯合發布,力圖促進全省執法、司法部門協同履職,共同推進耕地、林地保護工作走深走實,引導全社會共守糧食安全、共護綠水青山。
案例一:簡陽市四川某生態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開始,四川某生態旅游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簡陽市石鐘鎮某社區集體土地堆放建筑渣土。經鑒定,案涉地塊范圍內21.93畝耕地被破壞。簡陽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並將案件移送簡陽市公安局。簡陽市公安局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商請簡陽市人民檢察院提前介入,會商確定偵查取証方向。該案件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7月,檢察機關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提起公訴﹔2022年1月,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2年2月,簡陽市人民法院合並審理判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追繳陳某違法所得17萬元﹔責令陳某在簡陽市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評估鑒定費用29萬元,限期按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進行修復,並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修復效果評估、驗收、檢測等費用。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民非谷不食,谷非地不生”。保護耕地,人人有責。在耕地上堆放建筑渣土等廢棄物,不僅對耕地種植條件造成破壞,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影響糧食生產。本案中,屬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在職權范圍內各負其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通過執法司法信息共享、重大情況溝通協調,推動自然資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檢察監督有機貫通、相互協調、高效銜接,嚴肅查處破壞耕地行為,讓違法當事人受到刑事處罰的同時,還承擔了相應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實現了案件辦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宜賓市長寧縣杭某、陳某等人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宜賓市長寧縣紀委監委在調查一起職務犯罪過程中,發現杭某、陳某等人涉嫌破壞耕地的違法線索,並移交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調查處理。經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查明:2018年底至2021年4月期間,杭某、陳某等人未經批准擅自在長寧縣長寧鎮某村集體土地上堆放棄土和建筑廢渣,造成農用地毀壞。經鑒定:杭某、陳某等人非法佔用土地16.23畝,其中耕地8.85畝(全部為永久基本農田),致使該地塊耕作層嚴重破壞,土地種植功能喪失,不能繼續耕種,達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程度,宜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賡即將該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該案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多次釋法說理,促使杭某、陳某認罪認罰,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杭某、陳某提起公訴。2023年7月,宜賓市長寧縣人民法院判決杭某、陳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該案涉及公益訴訟,經調查並邀請第三方機構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后,於2024年4月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單獨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6月,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求,杭某、陳某自願對被破壞的農用地進行修復。
【典型意義】《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我國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杭某、陳某等人堆放棄土和建筑廢渣,造成永久基本農田毀壞,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觸碰了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威脅國家糧食安全。本案中,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通過紀委監委轉辦線索,以高度的責任感,履職盡責,在行刑銜接工作機制下加強協作配合,司法機關堅持治罪與治理並重,依法嚴懲非法佔用農用地犯罪行為,以法治保障耕地安全,形成了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違法犯罪的合力,嚴守國家對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對破壞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做到了“零容忍”,發揮出強大的震懾效應。
案例三:眉山市仁壽縣曾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5月,眉山市仁壽縣公安局接仁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移交線索,立案偵查曾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經查:2017年10月至2023年5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曾某未經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富加鎮某村土地內採挖改造魚塘用於養殖魚、蝦,造成耕地毀壞。經鑒定:曾某行為造成17.94畝永久基本農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2023年7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積極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推進刑事打擊和公益修復有效銜接,督促對毀損耕地進行恢復,目前受損耕地已完成復耕復種。2023年10月,仁壽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曾某提起公訴。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11月決定提級管轄,2024年2月,一審判決曾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其間,眉山市檢察院以個案辦理為引領,通過制發檢察建議,與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協同發力,開展違法用地“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專項行動,積極推動耕地保護末端治理。
【典型意義】保護耕地是各級各相關部門必須履行的職責和使命,是體現政治領悟力、政治判斷力、政治執行力的具體舉措。近年來,魚類養殖市場前景較好,利潤可觀,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地勢平坦、易改造的永久基本農田成為不法分子主要目標,挖塘養魚非法佔用並毀壞永久基本農田時有發生。自然資源部門、公安機關將破壞耕地前端排查發現和末端打擊處理有效結合,提升了“行刑”合力,會同檢察機關形成了風險排查、案件移送、刑事打擊的耕地保護閉環,強化了監管及打擊質效,為打造新時代更高水平“天府糧倉”奠定了堅實基礎。
案例四:涼山州寧南縣劉某非法佔用農用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涼山州寧南縣公安局接寧南縣林業和草原局移送劉某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線索。經查:2017年至2023年期間,劉某租用取得寧南縣寧遠鎮某村30余戶村民的土地使用權后,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在農用地上堆放棄土、砂石和修建砂石加工廠,致使農用地種植條件毀壞。2023年7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寧南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進一步確認了鑒定意見書中的2號、4號案涉農用地塊,共計27.94畝園地、10.41 畝公益林林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案件提起公訴前,檢察機關督促劉某賠償了寧南縣寧遠鎮某村實施植被恢復作業費用2.1萬元,同時督促劉某按照寧南縣林業和草原局的意見繼續對破壞的農用地進行生態修復。2023年8月,寧南縣人民檢察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對劉某提起公訴。2023年9月,寧南縣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4年,並處罰金3萬元。
【典型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非法佔用林地堆放廢棄物,造成公益林地5畝以上或者商品林地10畝以上原有植被、林業生產條件被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林地是森林的載體,是森林物質生產和生態服務的源泉,是野生動植物棲息繁衍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物質基礎。保護好林地,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砂石、礦石開採行業加工生產需要大面積土地用於堆放砂石、礦石、棄土和大型器械,不法分子為降低生產成本,加快生產進度,追求經濟利益,採取未批先佔的方式長期非法佔用農用地,並造成毀壞后果。該類案件非法佔用農用地時間長、面積大、破壞大,土地修護周期長,投入大、難度大,嚴重破壞農用地安全,直接影響生態文明建設。寧南縣各部門積極作為,“行刑”有效對接,打擊與修復有效銜接,推動了案件的依法快辦,提升了執法力度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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