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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成都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4年06月12日17: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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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政策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部署,持續優化醫療服務價格結構,促進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依據《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川醫保規〔2022〕11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2版)>的通知》(川醫保辦發〔2023〕1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2023年度省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的通知》(川醫保規〔2023〕10號)、《成都市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市管公立醫療機構服務價格聯動調整機制的通知》(成醫保辦〔2021〕70號)等文件規定,持續調整優化我市市級定價管理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市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

二、本次價格調整的政策背景

2023年12月27日,省醫保局印發《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2023年度省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方案的通知》(川醫保規〔2023〕10號),對省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進行調整,並於2024年2月2日正式執行。按照省市醫保同城同待工作相關要求,我市參照省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情況對市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進行調整。

三、本次調整的程序履行情況

2023年,我局依據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開展了成都市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評估,評估結論為符合啟動調價條件,經相關調價工作程序並報經省醫保局同意后,正式印發。

四、本次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本次共調整259項醫療服務價格。降低設備物耗為主的超聲類等項目價格42項,提高體現技術勞務價值、技術難度、風險程度的部分綜合醫療服務類、臨床診療類、中醫及民族醫診療類項目價格217項。

(二)對二乙以下公立醫療機構的上述醫療服務價格進行優化。按照《四川省醫療保障局 四川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建立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川醫保規〔2022〕11號)的規定,對此次調價項目,二乙以下公立醫療機構原則上在二甲價格基礎上下調20%。

(三)執行全省統一價格項目。依據《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2版)》對“挂號費”“診查費”“中醫辯証論治”項目內涵的規定,不再將挂號服務並入診查服務項目,按照“挂號費”(項目編碼110100001)收取費用。

(四)基層公立醫療機構、村衛生室執行“一般診療費”項目。已合並到“一般診療費”裡的原收費項目(挂號費、診查費注射費),不得再收取或變相收取。廢止《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明確公立基層醫療機構診察費項目價格的通知》(成醫保辦〔2020〕69號)。

五、其他事項

我局正在組織編印市管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待相關工作完成后將及時發布,便於相關醫療機構執行及群眾查詢。

解讀機構: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解 讀 人:付通林

聯系電話:61881403

來源: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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