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銀支付機構將迎注冊資本調整等監管細則
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 (黃盛)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施細則》細化了去年12月發布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注冊資本要求,推動支付機構行政許可工作公開透明、流程規范,確保新舊支付業務分類方式平穩過渡,細化用戶權益保障機制,對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保管時限、收費調整等提出明確要求。
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管是支付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人民銀行數據顯示,截至去年末,全國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分別佔全國電子支付業務總量的約八成和一成,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
注冊資本方面,根據此前《條例》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此次《實施細則》對“注冊資本要求”做出了詳細解釋,並按相關規則注冊資本需要附加提高。比如,僅在住所所在地從事本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支付交易處理Ⅰ類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無需附加。經營地域范圍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增加人民幣500萬元。經營地域范圍超過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附加值為人民幣1億元。
業內人士對此表示,《實施細則》對支付機構注冊資本金沒有“一刀切”,而是根據業務范圍、牌照類型和地域范圍做出細化,機構針對自己實際情況以及各業務類型風險對應調整,符合行業發展規律及機構訴求。同時,這也意味著未來業務規模越大的支付機構,需要的注冊資本金投入就越多。
博通咨詢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對此表示,《實施細則》提高了支付機構的申請門檻,並進一步明確了控股股東定義,壓實了控股股東的責任,有利於淨化支付行業,防患於未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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