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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宣判

配音師聲音被AI化出售獲賠25萬元

2024年04月24日09:4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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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配音師聲音被AI化出售獲賠25萬元

  配音師因認為自身作品被短視頻平台利用AI生成語音產品,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聲音權益,將短視頻平台及制作方等5家公司訴至法院。昨日,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開庭宣判了這起全國首例AI生成聲音人格權侵權案,最終原告獲賠經濟損失25萬元。

  據了解,殷某是一名配音師,曾接受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的委托錄制錄音制品。后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將殷某為其錄制的錄音制品的音頻提供給某軟件公司。后軟件公司僅以殷某錄制的錄音制品作為素材,進行AI化處理,生成了“曉萱”文本轉語音產品並在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運營的雲服務平台對外出售。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與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簽訂在線服務買賣合同,由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向某軟件公司下單採購,其中包括了名為“曉萱”的文本轉語音產品。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採取應用程序接口形式,在未經技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調取並生成“魔小璇”的文本轉語音產品。殷某主張,上述5家公司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聲音權益,故訴至法院。

  法庭上,5家公司均認為自己並不構成侵權。其中,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辯稱,其作為善意第三人,不參與授權過程,通過正規途徑合法採購了案涉人工智能合成聲音產品,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侵權。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殷某聲音權益及於案涉AI聲音。雖然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對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不包括授權他人對殷某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與某軟件公司簽訂數據協議,在未經殷某本人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授權某軟件公司AI化使用殷某聲音的行為無合法權利來源。因此,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關於獲得殷某合法授權的抗辯不能成立。

  同時,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未經殷某許可使用了聲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發展公司、上海某網絡科技公司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定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軟件公司向殷某賠禮道歉,北京某文化傳媒公司、某軟件公司向殷某賠償損失25萬元。

文/記者 王浩雄

(責編:袁菡苓、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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