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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業主、物業服務人 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

2024年04月24日07:56 | 來源: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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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業主、物業服務人 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

  ●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入,業主共有資金賬號應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

  ●針對全國物業行業存在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調整難、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

  ●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等問題,《條例》增加相關管理規定

  近日,成都發布新版《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下稱《條例》),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業主共有資金專門賬戶應接入相關信息管理系統

  新版《條例》明確了業主共有資金包括利用共有部分經營產生的收入。同時,對業主大會成立前后的管理主體進行規定。

  根據《條例》,業主大會成立前,共有資金由物業服務人開設業主共有資金專門賬戶,代為單獨列賬管理﹔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代為管理的業主共有資金及賬目明細、相關資料。

  同時,《條例》規定共有資金賬戶應當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為業主查詢提供便利。未開設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未將業主共有資金全部存入賬戶或者未將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的,由住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物業服務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業主委員會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針對物業服務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在《條例》中新增信息公開機制,規定物業服務人定期通過線上線下方式對物業服務事項、公共收益、物業費收支情況等10項事項進行公示公開,賦予業主查閱權、復制權,使物業服務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

  針對物業費預收金額過大存在一定風險的問題,新增物業費預收制度。明確預收物業費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物業服務合同有固定期限的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不得約定預收物業費。同時明確,預收物業費的,應當將預收資金信息接入市智慧物業信息管理系統,供業主查詢、監督。

  針對全國物業行業存在的物業服務收費標准調整難、程序不規范的問題,新增物業服務收費標准雙向調整制度。

  此外,在遵循質價相符的原則下,業主、物業服務人均有權提出調整收費。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這樣一來通過規范程序,既能對多年未能提價的小區調高收費標准,確保物業服務質量提升﹔也能對價格偏高但質價不符的小區調低收費標准,保障物業服務雙方的合法權益。

  針對物業服務人退出不規范、存在拒不退出的現象,《條例》明確退出程序、移交清單。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已經選聘新物業服務人、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已經接管,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財物,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可以不支付合同終止后的物業費。

  同時,對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責令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對物業服務人處每日1萬元罰款,且兩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對物業服務人的項目負責人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車位不得隻售不租

  除了費用,停車難是當下許多住宅小區遇到的問題,對此《條例》也做了詳細規定。

  其中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設置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規劃配比內的車位(庫),建設單位不得出售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車位(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價格等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公示並書面告知買受人。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不同物業類型或者分期開發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公開各物業類型(區域)的車位(庫)配置情況。

  建設單位應當公開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庫)信息,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車位(庫)有空余的,經公示后,可以臨時出租給業主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每次租期不得超過6個月。

  近年來,時有因電動自行車違規充電或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及配套電池引發火災事故。本次《條例》增加了不得在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電,禁止利用電梯轎廂運載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及其配套動力蓄電池的規定,進一步保障業主人身和財產安全。(四川日報全媒體記者 雷倢)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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