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小溪捕捉38尾“接骨丹”被判刑
經鑒定系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西藏山溪鯢是一種生活在海拔1500-4300米的高原或高山高寒地區的流溪內的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因具有較高的科研、經濟和藥用價值,民間稱其為“接骨丹”。
楊某今年35歲,甘肅臨潭縣某村村民,因涉嫌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經甘肅省公安廳森林公安局洮河分局決定於2023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
據甘肅洮河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22年7月10日,楊某在甘肅省洮河生態建設管護中心羊沙林場某小溪內,採用徒手翻石的方式,捕捉西藏山溪鯢69尾,其中向他人出售30尾,獲利300元,贈送1尾,從家中查獲38尾干體。案發后,經甘肅林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所對楊某捕捉的38尾“接骨丹”進行司法鑒定,均為兩棲綱有尾目小鯢科山溪鯢屬西藏山溪鯢,屬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總價值為5.7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西藏山溪鯢,雄鯢全長194毫米左右,最長者達211毫米,雌鯢全長181毫米左右,最長者達197毫米,生活於海拔1500-4300米的高原或高山高寒地區的流溪內,或者棲息於泉水石灘及其下游溪溝內,溪內一般石塊較多,分布於青海、甘肅、西藏、陝西、四川等地,具有較高的科研、經濟和藥用價值,已被列入《中國藏藥藥典》。
甘肅省洮河林區法院審理認為,楊某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捕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西藏山溪鯢38尾,價值5.7萬元,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時,楊某非法捕捉野生動物西藏山溪鯢的行為破壞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害了生態資源環境,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被告人楊某供述捕捉野生西藏山溪鯢69尾,其中出售30尾獲利300元並贈送1尾,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佐証,法院不予採納,捕捉38尾的事實法院予以認定。楊某在犯罪后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以從輕處罰。
日前,法院判楊某犯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600元﹔此外,楊某還需賠償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5.7萬元。(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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