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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出資就當公司股東,還拿到1萬元報酬 男子背30萬債務成“老賴”

2024年01月15日09:50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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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背30萬債務成“老賴”

  不用出資就能成為公司股東,公司甚至還會倒給一筆報酬……1月13日,成都市民詹先生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他“莫名”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並且收到了公司給的部分賠償,但沒想到由於公司欠債被起訴,自己因此背上了30多萬元的債務,被限制高消費,成為一名“老賴”。

  對此,律師表示,在知情的情況下有償成為股東或法人代表,可能面臨所得的收入會被司法機關予以沒收,以及民事上背負公司債務被執行限高並被納入失信的風險,詹先生可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在撤銷登記結果生效前,依然需要承擔股東責任。

  不出一分錢

  “挂靠”公司當股東

  “2022年被限制高消費以來,我的銀行卡、微信等個人賬戶被凍結,不能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就連找工作都受阻礙。”1月13日,成都市民詹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近年來的各種經歷,用詹先生的話說,“我把自己活成了一個‘老賴’”,而這一切,只是因為他2020年成為了四川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東。

  詹先生今年35歲,老家在邛崍一個村庄,大專畢業后在成都工作生活,被執行限制消費令之后,詹先生走上了維權之路,在他看來,自己是無辜的,“(他們)冒用我的簽名讓我被迫成為公司股東,公司的債務不應該由我來賠償”。

  被當股東?對於這個問題,詹先生坦言對此並非完全不知情,在成為公司股東之前,他曾幫助過另一位朋友馮某擔任其公司的法人代表,2020年,馮某告訴他有個公司想找個人擔任公司股東,無需真實出資隻用挂個名字,事成之后有1.5萬元的報酬。

  “當時是挺心動的,也就通過馮某將我的身份信息發給了對方。”詹先生說,“但后來感覺這個公司可能不靠譜,就沒有真正與對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卻沒想到對方拿到我的身份信息之后,偽造了我的簽名將我變成了公司的股東,也並未實際給我1.5萬元的報酬”。

  隨后,詹先生當著記者面電話聯系了馮某,馮某表示由於此前兩人合作過,有詹先生的身份信息,並在與詹先生溝通后將其身份信息提供給了上述的公司。

  收到萬元“賠償金”

  卻因公司欠債成“老賴”

  詹先生告訴記者,他發現自己已經成為公司股東是在2021年年底,發現之后他便開始多次向公司屬地多個部門尋求幫助,同時也聯系上了公司的法人代表何某。

  “他(何某)說如果我願意成為公司法人代表的話,願意一次性賠償我8萬元,否則就賠我5萬元。”詹先生邊說邊向記者展示了當時何某簽訂的賠償協議,內文顯示——“今收到何某首筆現金10000元,剩余70000元於四川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到本人名下后,按每月2000-3000元支付到指定賬戶,直到支付完畢為止(本人配合辦理此變更業務)。特別備注:如法人(代表)變更不成功,何某需支付剩余40000元。”

  簽訂協議之后,詹先生確實收到了1萬元現金,但法人代表變更由於何某自身問題沒能成功,“即使如此,他也沒有履行合約,將剩余的4萬元分批次每個月打到我的指定賬戶”。

  2022年3月,公司由於沒能結清欠款被起訴,公司及公司高層被限制高消費,財產被凍結,“由於我是公司唯一股東,需承擔公司30多萬的債務,但我並無償還能力,因此成了老賴,這對我的工作生活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原本表示會償還所有欠款的法人代表何某,也在2023年8月與詹先生中斷了聯系。

  公司已不在注冊地

  多個電話均無法聯系

  1月13日,記者通過天眼查APP搜索該公司發現,公司法人代表為何某,詹先生100%持股,目前公司處於存續狀態,被執行了限制消費令,曾有多次包括法人代表、投資人等方面人員的變更信息,涉及案件與北京某科技公司有關。

  天眼查APP信息顯示,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以從事居民服務業為主。詹先生告訴記者,公司如今名存實亡,早已不在其注冊地址,此前公司主要提供教學培訓服務,從北京某科技公司聘請了老師為學生授課,由於沒能跟對方結清教學相關費用而被對方起訴,由於公司並無財產可用於賠償,相關債務由公司股東詹先生承擔。

  記者根據公司注冊預留電話聯系該公司,通話顯示該號碼已停機,公司也不在原注冊地址,撥打何某的多個電話也無法接通。截至發稿,記者並未成功聯系上該公司。

  律師分析

  挂名存在風險

  可申請撤銷登記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郭剛律師認為,在知情的情況下有償成為股東或法人代表,但並沒有實際投資,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因協議違法而無效,所得的收入會被司法機關予以沒收﹔二是可能背負公司債務被執行限高並被納入失信﹔如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股東或法人,則既可刑事報案請求公安機關介入偵查,也可以調取公司工商檔案進行筆跡鑒定取証后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周衍律師表示,我國現行《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載有明文,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來源於股東的出資及生產經營所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向公司履行出資義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當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於我國公司登記施行“登記對抗主義”,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真實性,以國家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信息為准。

  根據我國企業信息公示查詢系統顯示,詹先生目前確實為某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6條第1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同時還規定“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詹先生對股東登記事宜有異議的,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登記,但在撤銷登記結果生效前,依然需要承擔股東責任。(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閆曉峰)

(責編:高紅霞、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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