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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性體育賽事主辦方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以案說法)

2023年12月14日09:4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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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傳播公司作為主辦方舉辦了足球賽,並與其他單位組成組委會,發布了賽事規程,規定:小組第一名獎勵2萬元及獎牌﹔總冠軍獎勵5萬元、總冠軍獎杯(價值10萬元)及出國交流學習(價值30萬元)。孫某等43人組隊報名參賽,經過激烈角逐,先后獲得了高校組冠軍和總冠軍。某傳播公司僅向孫某等人頒發了高校組冠軍獎牌以及部分獎金,余下獎金以及出國交流學習等賽事規程承諾的獎勵卻遲遲不予兌現。某傳播公司認為,本次賽事的實際承辦方為兩家案外公司,獎勵費用應由兩家案外公司承擔。孫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某傳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將比賽獎勵按照標注價值金額折現予以賠償。

  審理法院認為,某傳播公司是賽事的主辦方,對外發布的賽事規程明確具體約定了主辦方、參賽者的權利義務。孫某等人按照賽事規程規定交納參賽費用並實際參賽,雙方依法成立合同關系。即使由於案外公司的原因造成某傳播公司無法履行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某傳播公司也應先履行己方合同義務,而后再向案外公司追償。經審理法院主持調解,某傳播公司支付孫某等人賽事獎勵24萬元。

  【說法】法官介紹,群眾性體育賽事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賽事管理不健全、承辦機構選擇不嚴格、賽事資金供給不足等問題,引發涉體育糾紛。體育賽事的主辦方與獲獎的參賽者依法成立合同關系,當事人應當誠信履行合同義務。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積極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既提高了糾紛解決效率,又保障了體育賽事活動各方合法權益。

  法官表示,群眾性體育賽事有助於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參賽和觀賽需求,增強人民群眾參與體育賽事的獲得感和幸福感。本案裁判有助於推動體育賽事活動繁榮發展,營造良好的體育事業發展環境。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張璁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3年12月14日 17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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