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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消費活動中,商家經常採用消費換積分的形式,增加消費者的消費粘性,銀行卡積分、航空裡程積分、酒店住宿積分、餐飲消費積分等,規則花樣百出。但在進行積分兌換時,消費者可能會對兌換規則產生異議,和商家發生矛盾,行業慣例和消費者權益產生沖突。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這樣一起涉及積分的信用卡糾紛案——

信用卡積分“縮水”,消費者不滿要說法

2023年12月12日09: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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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積分規則怎麼說變就變?

2019年8月,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官網發布信息,推出“零錢包積分賺不停”活動,稱剛性收費白金卡充值零錢包達標就送積分,最高可賺180萬積分。

信用卡用戶郝先生考慮其經常有使用積分兌換航空裡程的需求,他認為,按照活動規則中25:1的兌換比例,180萬積分所能兌換的裡程的價值將高於存款利息,於是8月7日,郝先生向該行信用卡中心申請開立了一張白金卡,卡內存款達到活動規則要求后,信用卡中心向郝先生贈送了180萬積分。

2020年3月20日,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官網發布《調整積分兌換裡程規則的公告》,載明:白金及以上信用卡客戶積分兌換中國內地航司裡程比例調整為50:1﹔客戶年度積分兌換限額調整為5萬裡程﹔且未來將不定期調整航空裡程兌換規則﹔新規則將於同年5月6日生效。

2020年9月17日,郝先生用20萬積分兌換了國航4000公裡裡程﹔10月30日,用6萬積分抵扣了截至2021年9月5日的信用卡年費480元。

郝先生認為,銀行在其獲得180萬全部活動信用卡積分3個月后,將裡程兌換比例由25:1調整為50:1,兌換額度由10萬裡程/年降為5萬裡程/年,未盡到積分可能貶值的風險告知和提醒義務,且存在損害持卡人權益的惡意操作,故將某銀行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訴至朝陽區法院,要求該銀行及銀行信用卡中心對其剩余積分繼續按照25:1的兌換比例進行兌換,並免除年費及已扣除的6萬積分。

銀行:正常調整,屬行業慣例

郝先生在法庭上還表示,原本其在該銀行的積分商城中可以兌換多家航空公司裡程,但上述公告發布前夕,即2020年1月至3月期間,積分商城陸續下架了除國航及廈航以外的航空公司裡程兌換活動,公告發布緩沖期內,部分航空公司裡程雖未下架,但一直顯示已兌換完畢,導致其實際根本無法使用積分兌換權益,直到新規生效,其他航空公司裡程才陸續上架,恢復正常兌換。

某銀行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共同代理人表示,該行《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第八條規定,銀行信用卡中心有權根據政策要求及市場經營情況修改或取消本積分計劃,故其對積分兌換航空裡程比例進行調整具有合同依據,且積分兌換規則的調整與變動屬於行業慣例。下架部分航空公司裡程兌換服務,是因為與部分航空公司的合作到期,其本身屬於行業正常市場經營行為。且公告的規則中均有明確告知客戶積分禮品的調整將不定期進行,以實際上架為准。

法院:擅改兌換規則違約

朝陽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郝先生按照活動規則,將相應的存款轉入了零錢包賬戶,以放棄相應存款利息,乃至喪失相應資金支配利益為代價,獲得了相應的積分。該積分具有一定的利息替代物及財產價值屬性。郝先生作為活動參與方,對於相應積分價值具有合理的預期利益,該預期利益應予保護。

法官認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在開展涉案零錢包活動時,在其活動宣傳界面,對積分到賬后,其可能隨時調整積分兌換規則,並由此對積分價值產生重大影響等影響消費者重大決策的關鍵信息,沒有盡到充分的提示說明義務﹔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在涉案積分全部到達郝先生積分賬戶3個月后,即發布公告將積分裡程兌換比例由25:1調整為50:1,該時間間隔較為短暫,且造成了涉案積分價值明顯低於郝先生參與涉案活動時的合理預期。

法官認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僅在其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對積分計劃進行了解釋。在涉案零錢包活動開展過程中,未對《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中可能影響零錢包活動參與人利益的相關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在涉案零錢包活動項下,該行《積分計劃條款與細則》第八條不應認定為合同的內容,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調整行為不具有合同依據。

法官認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涉案調整行為,相較於一般的將單個商品上架或下架的影響,明顯更為重大,且對相關積分的價值必然產生直接的影響。且根據雙方舉証情況,銀行信用卡中心未能証明其在規則調整后的合理期間內,保障了郝先生以原有積分兌換比例進行航空裡程兌換的合法權利。

判決:按原規則兌換並免除年費

法官認定,某銀行信用卡中心針對涉案180萬積分調整其積分兌換航空裡程比例的做法不具有合理性及合同依據,應屬違約。鑒於郝先生系基於開立信用卡為基礎參加涉案零錢包活動,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亦已確認該活動系由其發起、推廣,積分商城由其管理,且積分活動相關細則及公告等均系由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布,故郝先生要求某銀行承擔相應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最終,朝陽區法院依法判決某銀行信用卡中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45日內,針對郝先生180萬積分中剩余的154萬積分,繼續按照某銀行信用卡中心2020年3月20日公告發布前的積分兌換航空裡程比例,即25:1的比例進行中國內地航司裡程的兌換﹔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免除郝先生所持有的信用卡自2021年9月6日至判決生效之日起45日內的年費﹔駁回郝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某銀行及某銀行信用卡中心上訴,二審過程中,上訴人撤回上訴。據悉,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已經按照一審判決的兌換比例,陸續為郝先生完成了大部分航空裡程的兌換。

據了解,一審宣判后,朝陽區法院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某銀行、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送了司法建議,提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理念,加強業務規范性審查,合理行使合同條款解釋權及修改權等建議,某銀行回函表示,要以司法建議為契機,強化對信用卡中心業務開展的管理與監督,某銀行信用卡中心回函表示,將對規則的修改內容及必要性等事項作出細化要求,採取改善措施,保持業務穩定性。

專家點評

規制信用卡霸王條款的司法標杆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劉俊海

此案是人民法院通過依法公正審理信用卡積分兌換糾紛,立場堅定、旗幟鮮明、態度明確地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經典案例,裁判意義重大。

一是弘揚了契約精神。辦理信用卡和積分兌換,雙方都需要遵守契約精神,契約內容應當公平公正,權利和義務相對等。信用卡項下的領用合約、章程,均屬於格式條款。如果得以善用,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但如有不公平的內容,就變成了霸王條款。本案的最大意義在於,朝陽區法院通過援引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原合同法關於合同履行條款及違約條款的規定,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把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關進了法治的牢籠,弘揚了契約精神。

二是保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本案的消費者被蒙在鼓裡,不知道未來實際積分兌換的利益和價值會高度貶損,從而繼續向零錢包裡投入資金——這損害了消費者的財產權、知情權、選擇權,進而致使公平交易權受損。法院判決保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力提振金融消費者的消費信心,有效推動信用卡市場健康良性發展。

三是旗幟鮮明地懲治了失信行為,有助於促進發卡銀行之間的公平競爭。本案的判決結果在實際意義上實現了維護誠信市場環境所要求的“三升三降”:提升了失信成本,降低了失信收益,確保失信成本高於失信收益﹔提升了消費者維權收益,降低了維權成本,實現了維權收益高於維權成本﹔提升了守信收益,降低了守信成本,確保守信收益高於守信成本。這倒逼發卡銀行規范自身的誠信經營行為,優化穩定、透明、公平和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四是向監管部門發送了司法建議,並提出了有力措施,有助於實現消費者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之間的無縫對接、有機銜接和同頻共振。

記者 何雨瀟 通訊員 黃 碩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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