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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舉辦者注意!成都將發布相關暫行辦法

2023年12月03日09:22 | 來源:成都日報錦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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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辦學校舉辦者注意!成都將發布相關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民辦教育發展,切實保障民辦學校的正常運營,依法保護舉辦者的合法權益,成都市教育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成都市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明確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方式分為主動變更和依職權變更。其中:主動變更由舉辦者或者有權提名繼任舉辦者的主體提出變更,依職權變更由審批機關提出變更。

  根據征求意見稿,民辦學校舉辦者具備以下情形的,應當主動予以變更:

  1.法人舉辦者已辦理注銷登記,舉辦者為營利法人的,應由其持有表決權過半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提出擬任舉辦者﹔舉辦者為非營利法人的,應由其合法繼受主體推選符合條件的擬任舉辦者,若沒有合法繼受主體,由非營利法人的原權力機構依原章程決議推選符合條件的擬任舉辦者。

  2.法人舉辦者被吊銷執照(登記証)但未注銷登記的,舉辦者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推選符合條件的第三人作為擬任舉辦者。

  3.法人舉辦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人或自然人舉辦者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且未在6個月內修復信用的,舉辦者應推選符合條件的第三人作為擬任舉辦者。若舉辦者因不可抗力無法在6個月內修復信用或者變更舉辦者,且學校運營正常的,可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至2年。

  4.自然人舉辦者死亡的,應由其繼承人(存在多個繼承人的,該人選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作為擬任舉辦者(學校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繼承人不具備法定條件或者不願意作為擬任舉辦者的,應推選符合條件的第三人作為擬任舉辦者。

  5.自然人舉辦者經醫院診斷或者群眾公認喪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在6個月內恢復的,其監護人或者學校應當申請法院對舉辦者民事行為能力予以認定,由其監護人作為擬任舉辦者﹔監護人不具備法定條件或者不願意作為擬任舉辦者的,應推選符合條件的第三人作為擬任舉辦者。舉辦者在過渡期內治療未結束且學校運營正常的,其監護人或者學校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延期至2年。

  6.自然人舉辦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該舉辦者應推選符合條件的第三人作為擬任舉辦者。

  7.舉辦者存在其他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情形的,參照上述規定確定有權提名繼任舉辦者的主體,並由該主體推選符合條件的擬任舉辦者。

  根據征求意見稿,有以下情況的需依職權變更:民辦學校舉辦者因失信、死亡、注銷登記、被吊銷或撤銷登記、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剝奪政治權利等情況不再具備舉辦者資格,且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主動變更的,審批機關可以向民辦學校、舉辦者或其法定代表人、股東、實際控制人、繼承人、監護人及其他有權提名繼任舉辦者的主體下發整改函,責令限期整改。

  舉辦者如何變更?

  根據征求意見稿,相關人員需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協議變更。舉辦者提出變更的,舉辦者應與擬任舉辦者簽訂舉辦者變更協議。

  (二)提名變更。舉辦者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繼承人、監護人或其他有權提名繼任舉辦者的主體提出變更的,由該等主體出具提名函、被提名的舉辦者人選出具承諾函。

  (三)財務清算。舉辦者未繳足開辦資金的,應在清算前補足﹔舉辦者對學校有欠款的,應在清算前清償﹔學校存在以資產或信用為舉辦者提供擔保的,應在清算前解除。學校決策機構通過啟動清算的議案之日為清算基准日。清算組由舉辦者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法律顧問、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組成,人數不少於5人且為奇數。清算組成員中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應予回避。清算組完成清算后制作財務清算審計報告。

  (四)決策機構審議。學校理(董)事會按照章程規定召開會議,審議通過財務清算審計報告和變更章程議題。

  (五)審批機關核准。學校決策機構提交變更舉辦者申請(學校代章並附會議紀要、財務清算審計報告、舉辦者變更協議或提名函、承諾函)報審批機關批准。學校提交章程變更申請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初審。

  (六)辦理變更登記。審批機關批復並換發辦學許可証正、副本。學校持批復到登記機關辦理舉辦者變更登記和新章程核准(變更)手續並予以公告。

  上述人員在中國境內的,可以辦理委托公証,由第三人代辦﹔在中國境外的,可以辦理委托公証、使館認証,由第三人代辦。

  據悉,該征求意見稿此前就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及建議,按照意見收集截止時間,目前已完成該程序。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趙子君)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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