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傷人黑犬主人被刑拘 犬隻主人如何擔責?
近日,四川崇州市女童被狗扑倒咬傷一事引發社會關注。據最新報道,咬傷女童的黑色羅威納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女童小區內被狗咬傷 犬隻主人被刑事拘留
10月16日,有網友發布一段視頻顯示:在某小區內,一女童被狗扑倒並撕咬。根據崇州公安16日通報,當日8時許,鄧某與女兒唐某在小區樓下行走時,遇一黑色犬隻和白色犬隻,黑色犬隻對唐某發起攻擊,將其咬傷,8時30分,鄧某、唐某被送至醫院。
經診斷,唐某全身多處咬傷,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經全力救治,已完成傷口清創手術,生命體征平穩。醫療救治專家組將根據檢查情況完善后續醫療救治措施。鄧某體表擦傷,已處理。
10月17日,崇州市聯合調查工作組通報:事件發生后,崇州市迅速組織公安、衛健、羊馬街道等部門成立聯合調查工作組開展調查,已初步查明違法事實。經查明,10月16日7時20分,兩隻涉事犬隻竄入事發小區,8時許發生傷人事件。8時20分,涉事白色拉布拉多犬於現場捕獲,21時許犬隻主人賈某到案。22時許,傷人黑色羅威納犬被捕獲﹔10月17日3時許,黑色羅威納犬主人唐某到案。目前,警方已對該事件立案偵查,並對黑色羅威納犬主人唐某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為了得到更好治療,受傷女童已於10月16日23時許轉至華西醫院,由醫療專家組進一步治療,目前生命體征平穩。
10月18日,媒體向四川省公安廳核實了解到,10月16日咬傷女童的黑色羅威納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犬隻主人該承擔哪些責任?物業是否有責任?
記者梳理發現,針對此次事件,網友普遍關注“遛狗不系繩且咬傷人,主人該承擔哪些責任?”“物業是否承擔責任?”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十條規定,“攜帶犬隻出戶的,應當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防止犬隻傷人、疫病傳播。”同時,該法第一百零九條明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流行的,依法從重給予處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成都市政協常委、社法民宗委兼職副主任,四川致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蒲虎認為,具體民事責任應主要根據《民法典》第七編第九章判定。其中,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目前主要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罪’‘過失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蒲虎表示,目前,相關案例追究刑事責任的極少。
對於物業是否承擔責任,蒲虎認為,根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小區物業公司具有“安全防范”職責,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危及安全的緊急情況,物管公司應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的法律義務。他認為,從該小區內出現烈性犬咬傷小孩的情況來看,物管公司沒有盡到管理義務,也應承擔法律責任。
“造成目前違法養犬傷人事件屢禁不止的原因,一是養犬人法治意識淡薄,對犬隻傷人存在僥幸心理﹔二是目前違法成本太低,包括民事賠償和行政處罰威懾不夠,追究違法養犬人的刑事責任難﹔三是管理部門缺位、執法力度不夠﹔四是目前司法機關追究養犬人或者管理人刑事責任的規定較為原則和模糊。”蒲虎表示,作為成都市政協委員,他長期關注此類事件並多次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他建議,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養犬管理法律法規,大幅提高養犬人或者管理人的違法成本包括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處罰力度,強化行政部門監管責任的落實,明確和細化責任人相關行為的刑事責任或者修改刑法以專門的罪名來予以規制。
此外,針對有養狗人士提出的“養狗約束太多”的問題,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車雲霞則表示,對於養狗人士來說,狗具有陪伴等價值,但這些價值與公眾的安全相比,必須要受到約束。
記者查閱發現,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明確,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該條例同時規定,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種目錄,由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根據成都市公安局“蓉城犬管”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成都禁養犬指南》,成都市禁養犬種有22種,包括:西藏獒犬、英國馬士提夫犬、斯塔福梗犬、秋田犬、阿根廷杜高犬、德國牧羊犬、川東犬、日本土佐犬、蘇俄牧羊犬、牛頭梗、紐芬蘭犬、意大利卡斯羅犬、中亞牧羊犬、大丹犬、法國波爾多獒犬、意大利紐玻利頓獒犬、巴西非拉狗犬、比特斗牛梗犬、愛爾蘭獵狼犬、俄羅斯高加索犬、昆明狼犬、中華田園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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