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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嚴懲網絡暴力!“兩高一部”這份意見值得關注

2023年09月26日10:01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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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進一步依法嚴懲網絡暴力!“兩高一部”發布的這份意見值得關注

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對網絡暴力違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和政策把握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這份意見進一步推動了依法懲治網絡暴力,值得關注↓↓↓

【網絡暴力行為適用哪些罪名?】

網絡暴力行為在刑法上主要適用的罪名為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近年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增長明顯,其中不少為網絡侮辱、誹謗案件,但作出有罪判決的比例卻很低。這既與自訴人在確認網絡暴力侵害人、收集証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有關,也與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准缺乏細化指引、“門檻過高”有關。有鑒於此,這份意見應運而生。

意見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對網絡暴力行為的性質認定作了指引性規定。具體而言:

在信息網絡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誹謗罪定罪處罰﹔

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布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借網絡暴力事件實施的惡意營銷炒作行為,可以適用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對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行為,可以適用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這些行為算不算網絡暴力?】

近年來,“網絡舉報”等屢屢出現,那麼類似行為算不算網絡暴力?意見規定,通過信息網絡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或者違法違紀行為,隻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而故意散布的,不應當認定為誹謗違法犯罪。針對他人言行發表評論、提出批評,即使觀點有所偏頗、言論有些偏激,隻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不應當認定為侮辱違法犯罪。

【哪些網暴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現實中,有的網絡暴力事件最終法不責眾、不了了之,此類問題如何破解?意見要求,切實矯正“法不責眾”的錯誤傾向,要重點打擊惡意發起者、組織者、惡意推波助瀾者以及屢教不改者。

意見還規定,實施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從重處罰:

(1)針對未成年人、殘疾人實施的﹔

(2)組織“水軍”“打手”或者其他人員實施的﹔

(3)編造“涉性”話題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

(4)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布違法信息的﹔

(5)網絡服務提供者發起、組織的。

【如何確保依法嚴懲措施落實到位?】

——明確公安機關協助取証的工作要求

意見明確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及時查明網絡侮辱、誹謗的行為主體,收集相關信息傳播擴散情況以及造成的影響等証據材料。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為公安機關取証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明確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的公訴標准

意見對網絡侮辱、誹謗案件適用公訴程序的情形作出規定,包括“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惡劣的”“侮辱、誹謗多人或者多次散布侮辱、誹謗信息,社會影響惡劣的”等。

——明確網絡侮辱、誹謗刑事案件自訴轉公訴的銜接程序

意見規定,對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公安機關已經作為公訴案件立案,被害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可以請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並將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原自訴人可以作為被害人參與訴訟。被害人在公安機關立案前提起自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有關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依法支持針對網絡暴力的民事維權

意見規定,針對他人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侵犯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受害人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權利人有証據証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申請,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明確網絡暴力案件的公益訴訟規則

意見規定,網絡暴力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於所發現的網絡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暴力治理領域公益訴訟案件,可以依法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新華社記者:馮家順、劉碩、齊琪)

(責編:羅昱、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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