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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人頭費”、購物不達標 導游被扣錢 旅行社被判退還導游罰款

2023年08月18日09:06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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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旅行社被判退還導游罰款

  現在正值暑期旅游旺季,一些旅游亂象時有發生。北京通州法院近期審結了一起旅行社要求導游交付“人頭費”及墊付其他費用的案件,這則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強迫購物、買團宰客等問題的根源。

  ■案例

  導游告旅行社收取“人頭費”

  導游王華和通州區某旅行社簽了一份《勞務合同》,帶領一個36人的“歐洲四國13天”旅游團出游。在機場,他收取了每位游客275歐元的費用,其中小費260歐元、酒店稅15歐元,共計9900歐元。這筆錢馬上被旅行社拿走了4900歐元“人頭費”,剩余5000歐元“留做支付境外房費”。王華說,旅行途中,他墊付了境外房費以及酒店稅、餐費、高速費和停車費、司機的各項費用、景點門票、違章停車罰款、地接導游費等約1.2萬歐元,最后卻因為這個旅游團的購物額未達到要求,被旅行社罰款人民幣1755.86元,而他墊付的費用卻隻報銷了一部分。王華認為,旅行社收取“人頭費”、不足額報銷墊付費用、因游客購物不達標而罰款,都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在要求旅行社返還費用不成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

  旅行社在庭審中提出:王華經人介紹來帶團﹔每名團員的境外收益和購物達標的標准是約定好的﹔自費項目中王華隻提供了三個,但起訴時卻多了巴黎凡爾賽宮、夜游巴黎和塞納河游船等多個項目。旅行社說“巴黎是購物大站”,王華雖然拿回來了部分單據,但是沒有按規定拿回另外幾個免稅店、香水店的購物單據,導致公司“損失巨大”﹔關於購物額未達標的罰款問題,雙方之前簽訂合同時都已經認可,不達標就罰款。

  按照旅行社的說法,歐洲游的高速費、停車費及進城稅,由當地提供車輛的運輸公司負擔﹔“至於違章停車的罰款,與本旅行社無關,如果導游要求司機那麼停,那就應該由導游負擔﹔如果司機自己非要那麼停,就應該由司機負責。”

  ■調查

  游客買買買 導游才能提成多

  記者就此情況聯系多位導游了解到,他們當中相當一部分與旅行社簽訂的是勞務合同,並非旅行社的正式職工。所謂“勞務”,意思是雙方為平等主體,在旅游行業裡,這意味著雙方共同負擔此項目的盈虧風險,而非由旅行社單方負責。但是,旅行社設置了“人頭費”、“墊資”等多個條件,客觀上規避了自身面臨的風險。

  韓驍律師告訴記者,從日常相關的訴訟中可以看出,大型旅行社的專職導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而非“勞務合同”,但其中相當多的導游只是“有底薪”而已,主要的收入仍然依靠帶團時的“分成”。

  據了解,更多依靠“拼團”的小旅行社,通過價格戰獲取客源后,再找到資歷、業務、推銷等各項能力都比較突出的導游,或簽訂勞務合同,或僅僅口頭約定,雙方商定一個相互認可的“購物分成”比例,於是導游們是否能夠獲得收入,在極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游客的購買力和“自費景點”的參與率。

  ■延伸

  如何科學構建導游薪資和權益體系

  通州法院法官告訴記者,在涉及旅游類的勞動糾紛案件中,認定旅行社和導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難度較大,往往需要導游提供足夠的証據,除了要証明雙方存在財產關系,比如工資發放情況,也要能証明彼此之間有從屬性,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旅游法》第38條中,明確約定了簽訂《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導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法條中明確寫著“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相關導游服務費用﹔旅行社安排導游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的,不得要求導游墊付或者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

  通州法院認為,本案中,旅行社安排王華為團隊旅游提供服務,但向其收取“境外收益”或“人頭費”違反了法律規定,系不合理收費,這筆費用應予退還﹔對購物未達標支付給旅行社的款項,因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也應退還。另外,關於王華在帶隊過程中墊付的費用,經法院核算后合理的部分,旅行社也應予以退還。

  法官指出,導游與旅行社、游客之間的矛盾時有發生,旅行社以保証金、“人頭費”等名目要求導游墊付費用的行為及約定購物不達標予以扣款的行為屢禁不止,導致“強迫購物、買團宰客”的現象頻發,由此產生諸多訴訟。

  引發這些問題的一個因素是導游薪資體系構建不科學、導游合法權益體系構建缺失。導游底薪微薄,收入過分依賴於游客購物和自費項目,從中獲取佣金、回扣,這種形勢下勢必會將各種風險轉嫁到游客身上,最終損害的是游客利益和正常的旅游市場秩序。(北京晚報記者 安然)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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