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配送途中出事故 誰擔責?
法官:平台公司投保了眾包騎手意外險,騎手有權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數字經濟下,外賣派送既方便了市民生活,又拉動了經濟消費,各大外賣平台已成為廣大消費者手機裡的重要APP。據悉,截至2022年,我國網上外賣用戶規模達5.21億,越來越多的外賣騎手奔波在送單路上,爭分奪秒地派送大量訂單,這也無形中增加了外賣騎手的安全隱患,對這個群體的保護也面臨很大的窘境。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連續3年提及“加強對外賣騎手、快遞小哥、網約車司機等新業態從業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近期,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外賣騎手“一日意外保險”糾紛案,從中大家可以看出騎手們面臨怎樣的維權難題,法律又是怎樣維護新業態從業者的合法權益的。
送單途中意外受傷
溝通理賠未果
“00后”小劉是某平台公司的簽約外賣騎手。2022年7月16日,小劉接到訂單配送任務,在送單途中因意外事故受傷,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診斷為右腿膝蓋粉碎性骨折,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在隨后與公司協商索賠的過程中,外賣平台公司稱,小劉與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或雇佣關系,公司不是小劉的雇主。
小劉系自行下載並注冊成為平台騎手,自願接受商家發布的配送信息。在整個過程中,他不受該公司及平台指派,該公司也從未招募和管理過小劉。該公司僅是把配送的信息推送給騎手,由其自主決定是否配送,平台僅為餐飲商家和消費者提供訂餐、配送信息的網絡居間平台技術服務,作為單純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該公司沒有利用網絡實施侵害小劉身體權的行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外賣平台公司向某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眾包騎手意外險,保險由騎手個人出資購買,平台每天自動扣除保險費,即“一日意外保險”。保險條款約定,騎手購買保險后24小時內在排班期間或訂單配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包含交通事故),且符合《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准及代碼》中所列傷殘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含醫療費、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營養費等。
治療結束后,小劉與保險公司溝通理賠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受傷情形符合保險責任范圍
法院判決賠償7萬元
青羊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劉作為某平台公司簽約員工,其所在平台公司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眾包騎手意外險,小劉作為被保險人,在工作期間從事外賣配送業務途中因意外事故受到傷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有權就其應獲得的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小劉受傷情形完全符合案涉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小劉意外傷殘金、醫療費等共計7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外賣、閃送等靈活就業方式成為就業新亮點,騎手等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護成為司法新焦點。據公開資料顯示,僅某平台就有注冊騎手超500萬人,外賣騎手群體呈現年齡較小、法律知識水平較低等現象,外賣騎手與平台之間僅靠系統注冊相關聯。外賣平台直接合作的配送商家會將全部或部分業務轉包給其他多個公司,最終形成了外賣平台聯合多家公司對外賣員共同管理的局面,造成用人單位難認定﹔外賣平台、公司、配送站點均未替外賣騎手繳納社保,唯一的保障是每天幾元的意外保險即俗稱的“一日保險”,且費用從工資裡扣除,保險保障並不到位。外賣騎手一旦發生意外事故,每天幾元的意外保險卻又遭拒絕理賠,“保險理賠難”很可能就是壓垮他們的一座大山。
騎手作為“一日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有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也應當依約履行賠付義務。若保險公司未對保險合同中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盡到充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則該免除責任條款無效,保險公司仍應當承擔賠付責任。(牟其香 代鑫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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