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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勞動爭議 法官教你如何維權

2023年02月01日16:24 | 來源:雅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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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發生勞動爭議 法官教你如何維權

  勞動爭議案件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其審理關乎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切身感受,關乎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

  近期,雨城區人民法院草壩法庭結合2022年勞動爭議案件集中審理情況,精心篩選並發布十個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以期指引勞資雙方准確把握勞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相關政策,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糾紛的發生,增強雙方維權意識和依法用工意識,著力維護和保障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和就業環境。

  本期,選取其中4起典型案例進行刊登,希望大家通過身邊的案例,增強依法維權、理性維權的法律意識,也引導勞資雙方建立和諧穩定的用工關系。

  案例一:

  拒不簽訂勞動合同,離職后,勞動者有權主張二倍工資差額嗎?

  基本案情:范某於2020年11月11日入職某工程公司。后公司通過微信向范某發送空白勞動合同讓其簽訂,范某未予簽訂。范某離職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院判決:某工程公司支付范某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說法:本案中雖然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拒不簽訂,用人單位未據此終止勞動合同繼續用工的,勞動者有權主張二倍工資差額。

  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工資。

  該規定基於用人單位負有用工管理職能且較勞動者處於優勢地位,書面勞動合同有利於固定雙方權利義務,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原則上,用人單位承擔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責任是無過錯責任,無需考察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哪方過錯導致。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案例二:

  勞動者以“個人原因”離職后,能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0日,陳某入職某汽車公司工作。后公司未按月發放勞動報酬。2021年10月27日,陳某提出離職申請,辭職報告載明“個人原因離職”。離職后陳某以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為由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駁回陳某要求某汽車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勞動者以“個人原因”離職后,又以用人單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本案中,陳某辭職系個人原因,並非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條件,故陳某要求汽車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訴求,無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案例三:

  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基本案情:2020年4月1日,葛某入職某快遞公司工作。2020年8月1日,公司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了《收款管理辦法》,並於同年9月向勞動者公布,該辦法第2條載明,收派員出現無故晚交現金收款超三個自然日或查實確屬挪用公款的,不論金額大小,公司將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葛某於2021年6月8日收到客戶月結款1247元,於2021年6月18日收到客戶月結款1334元。兩筆款項葛某均於2021年6月22日向公司支付。2021年7月10日,公司在征求公司工會意見后向葛某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葛某認為,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違法,要求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判決:駁回葛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有權依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無須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立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首先,公司依據《收款管理辦法》系通過民主程序的規章制度,且進行了公示,故可以作為本案審理的依據。其次,葛某作為勞動者,確有違反前述《收款管理辦法》所載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故公司作出解除與葛某勞動關系的行為有事實依據﹔再次,公司建立有工會組織,在作出解除勞動關系決定之前通知了公司工會,書面解除通知也送達了勞動者,故公司的解除行為程序合法。綜上,公司系合法解除與葛某的勞動關系,快遞公司無需支付葛某賠償金。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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