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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銀行”字樣要規范(財經觀)

葛孟超
2023年01月09日09:1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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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對各類金融產品和金融概念的“名稱”越是重視、越是“較真”,越能維護市場秩序和各類經濟主體合法權益

  

  不久前,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工信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四部門聯合發布通知,對“銀行”字樣使用的主體范圍、名稱含義等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各主體進一步整改規范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行為。

  “銀行”是帶有金融屬性的專業機構名稱,具有特定的含義。我國《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然而,近年來市場上頻繁出現企事業單位、個人,甚至政府部門不當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比如,一些並非從事金融業務的工商企業使用“時間銀行”“糧食銀行”等名稱,實際上,完全可以用“倉庫”等替換。此外,在微博、微信公眾號、自媒體等網絡平台上也出現了違法使用“銀行”字樣的情況,社會影響惡劣。

  規范使用“銀行”字樣,看似只是與企業名稱相關的“小事”,實則關乎金融安全以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一些機構在線下線上成立的“山寨銀行”游離於金融監管之外,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威脅著老百姓“錢袋子”的安全,也不利於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其次,有的企業標識“銀行”字樣,開展的卻不是金融業務,會對社會公眾造成誤導。就像“糧食銀行”,本是一種吸收農戶余糧的新型糧食經營業態,卻有個別不法企業借用“糧食銀行”的名義,向農戶非法集資,讓不少農戶上當受騙。這種自稱“銀行”的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也影響了社會公眾對金融和銀行業的信心。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對各類金融產品和金融概念的“名稱”越是重視、越是“較真”,越能維護市場秩序和各類經濟主體合法權益。比如,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對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金融產品,銀行保險機構可在產品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字樣,其他金融產品不得在名稱和營銷宣傳中使用“養老”或其他可能造成混淆的字樣……近年來,有關部門出台了不少規范金融產品和服務“名稱”、活動宣傳“措辭”的管理規定,此類監管應多多益善。

  當前,整改規范違法使用“銀行”字樣活動正在開展中。金融監管部門應以此為抓手,加強對違法從事金融行為的監管,同時要與市場監管、網絡信息、司法等部門密切配合,形成監管合力,提高整治效果。對相關機構來說,應主動對標通知要求,及時整改整頓。對消費者個人而言,要繼續學習金融知識,不斷提高金融素養,辦理金融業務應選擇正規的金融機構,謹防掉入各類違法金融機構和金融詐騙的陷阱。


  《 人民日報 》( 2023年01月09日 18 版)
(責編:彭茜、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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