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印發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 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租金

12月21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網獲悉,《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近日印發。《辦法》明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
明確房源范圍、租賃對象
保障性租賃住房堅持政府主導、市場主體參與,統一運用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服務平台,按照市級統籌、屬地主管的原則分級管理。
哪類房子能夠成為成都市保障性租賃住房房源?《辦法》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中專院校和其他市場主體等企事業單位籌集建設的房屋以及個人自願納入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的自有住房納入房源范圍。
針對入庫的房源,《辦法》也給出了細化工作路徑。例如,個人自有住房申請入庫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礎上,同時還已取得權屬証書,無權屬糾紛且無查封登記、限制信息,具備基本入住條件,已與運營單位簽訂運營服務協議。
納入房源庫管理的房源,應通過管理服務平台統一對外發布。房源信息包括房源地址、套型、戶數、面積、實景圖、配租方式、產權人、運營單位、收費事項及標准等。申請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賃對象,為在成都創業就業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
對落地成都的人才有優惠
在合同期限方面,《辦法》規定,每次租賃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少於1年,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但承租人應提前1個月向運營單位提出續租申請。租賃合同期限內,承租人出現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情形,應當騰退所承租的房屋。騰退確有困難的,可給予不超過2年的騰退期,騰退期內租金按照市場租金標准執行。
針對租金標准,《辦法》也給出了“答案”。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准應根據不同房源類型合理確定,但不得超過合同簽訂時最新發布的同地段、同類型、同品質租賃住房市場租金標准的90%。市場租金標准按照市房屋租賃服務中心定期發布的《成都市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水平信息》執行。
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價格調整以一個周期年為單位,且年租金漲幅不得超過5%。租賃期限超過1年的,從第二個周期年起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執行,同時不能超過當期最新發布市場租金標准的90%。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繳,但不得一次性收繳超過3個月的租金。
《辦法》對落地在成都的人才給予居住優惠。符合成都人才安居政策並承租產業功能區配套住房的,按照原則上不低於市場租金的25%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標准由區(市)縣政府(管委會)確定。(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葉燕 宋嘉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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