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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微信群質問工資績效 小伙被解除合同

公司稱其“言論過激,嚴重干擾工作秩序”,律師表示若以“違反公司規定”辭退,須有明確規定情形,否則無效

2022年11月24日09:06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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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公司微信群質問工資績效 小伙被解除合同

  ■ 唐某某至今憤憤不平,自己在公司群裡詢問“啥時候發工資”,並質疑自己的績效考核結果,一小時后就被移出了公司群。當晚,公司發出通報稱唐某某發表過激言論,“嚴重干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給予其解除勞動合同之懲處。

  ■ 唐某某認為,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已經違法,應該給予賠償。但在多次的溝通中,公司並未提及賠償。但涉事公司相關負責人則對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表示,該員工言論過激,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賠償問題,“他可以按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時候該有的賠償都有”。

  在公司總群裡詢問工資、質疑績效考核 他被解除勞動合同

  唐某某告訴記者,他於今年2月正式入職成都某科技公司元宇宙事業部。勞動合同中明確,工資在每月10日發放,但原本應該於11月10日發放的10月份工資,直到11月16日都沒有收到。

  11月16日下午,唐某某在公司總群裡發消息詢問“啥時候發工資”,並抱怨“每個月工資都拖到15號以后才發,我記得沒錯的話合同簽的是10號發工資吧?信用卡都被你們搞逾期了……”

  唐某某表示,除了工資晚發,由於此前在做一個項目,他的直屬領導曾向他表示,若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該項目,便給他加薪。但項目已按時完成,唐某某發現不但沒加薪,自己的績效考核還被打出了“C”等,“被扣了600元”。心有不滿的唐某某因此在群聊中抱怨“10月份的績效竟然打C,是什麼破規定每個部門必須有C的?”

  記者通過群聊中的聊天記錄看到,唐某某的這些言論發出后,一位管理團隊負責人回應稱:“薪資發放的問題主要是人力部門的問題,向你及其他同事表示歉意,亦會嚴肅處理。如果對自己績效等級有疑問,可以隨時向上級領導進行溝通及人力部門申述。”之后,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也在群裡表示:“若對績效有疑問,歡迎隨時找我。”

  唐某某后來在群裡又追問他們在時間緊、任務重的情況下完成工作,為何三人中就有兩人被打出“C”等時,群內沒有回復,多位同事發送的消息顯示被撤回。一個多小時后,他就被公司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李某移出了群聊。當晚10時許,有同事告訴唐某某,群內發了一份通報稱公司與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唐某某稱,在發出這份通報前,公司方面跟他沒有進行過任何溝通。

  記者在通報中看到,“唐某某因績效等級和薪資問題在公司全員微信群裡發布過激言論,嚴重干擾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按員工手冊相關獎懲條款:給予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之懲處”。根據該通報,公司裡還有兩名管理者因“在此事件中存在對團隊管理失職、溝通不到位責任”,被給予通報批評處理。

  公司回應

  言論過激,違反公司規定

  對於通報中提到的內容,唐某某表示,自己本不想在群裡如此發言,“但也是沒辦法了”。因為加薪問題,他曾多次找到直屬領導詢問,領導卻說這是公司的問題,他也不知道。

  對於自己的言論是否過激,唐某某表示,自己是在正常表達訴求。公司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他要求公司能按相關規定,給予相關賠償。唐某某還表示,11月16日當晚和17日上午,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李某先后找他談論離職事宜,這個過程,唐某某進行了錄音。

  記者通過錄音了解到,李某在與唐某某溝通時表示,由於唐某某違反公司規定,影響比較大,因此公司決定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唐某某表示,自己只是在公司群裡正常發出疑問,沒有任何問題,自己到底違反了公司的什麼制度。李某表示,“你違反《員工手冊》在先。”對於具體違反《員工手冊》中的哪一條,李某在錄音中表示不知道。18日,唐某某收到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書,解除原因是“違反公司制度”,要求其前往辦理離職手續,其中並未提及賠償問題。

  11月18日下午,記者聯系上李某。對於此事,李某稱,唐某某在處理該問題上表達方式不正確,“本來工作表現就不是很好”,而且還在公司大群裡言論過激,第二天來公司的溝通態度也很差。“在公司裡鬧,說你要把我開除,不可能。”李某說,“我想這種員工放在任何地方都很惱火。”對於公司承諾漲薪,最后唐某某的績效卻被打成“C”一事,李某表示,績效並不影響漲薪,是唐某自己理解錯了。

  當記者詢問李某“唐某某違反了公司哪一條規定”時,李某沒有正面回答,隻表示“這個事情沒什麼好說的”。對於是否會進行賠償,李某表示,“他可以按合法途徑去維護自己的權益,到時候該有的賠償都有。”

  律師說法

  公司應當按時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是否可以因員工在群裡發表過激言論,以“違反公司規定”為由,與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呢?

  中國政策科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太琨律創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師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証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合同無效的。

  就本事件而言,若公司要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與唐某某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在該公司的規章制度中就要對“嚴重違反的情形”有明確規定,且該規章制度的產生合法、有效,否則無效。

  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表示,公司應當按時發放工資,拖欠工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事件中,公司在群內公布解除唐某某勞動合同的信息,含有未經唐某某確認的言辭,甚至將解除其勞動合同作為懲處,涉嫌侵害唐某某的名譽權。員工離職原因有一定私密性,公司僅可以公布某員工離職的消息用於工作溝通銜接,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不應當公布員工離職的原因。此外,本事件中,如果與公司溝通無果,唐某某可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法》以及《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等規定,提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權。(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責編:章華維、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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