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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打鬧致同學摔傷 監護人和學校均擔責(以案說法)

2022年11月24日09: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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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某小學學生雷某在排隊等待放學期間,拉扯同學莫某的書包致其摔倒。后經醫院診斷,莫某右手骨折需住院治療,其傷情經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莫某家長以莫某的名義訴至法院,要求雷某監護人及學校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48819.7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雷某應對莫某的身體損傷后果承擔侵權責任,學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莫某各項經濟損失114803.14元,酌定雷某監護人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91842.51元,學校承擔20%的賠償責任,賠償莫某22960.63元。

  【說法】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証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表示,雷某在事發時系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拉扯莫某書包的后果缺乏預見性,對於造成莫某身體損傷,主觀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觀上造成了莫某身體損傷的后果,雷某父母作為雷某的監護人,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通過學校視頻資料發現,在放學排隊過程中老師未能注意觀察學生排隊前進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學生打鬧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對此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官提醒,近年來,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因嬉戲打鬧造成人身損害的事件並不鮮見。對此,家長和學校要高度重視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正確引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學校應加強安全教育,積極履行保護、管理職責。           

  (本報記者  亓玉昆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2年11月24日 17 版)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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