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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碼標價,讓網購更放心

本報記者 高 喬
2022年08月10日08:4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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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電商平台購物,似乎總能趕上些“節日”——電商購物節、夏日游泳節、“88”狂歡節……各種名目的購物節接連不斷,促銷活動和打折價格往往讓消費者“手痒”。然而,網絡交易的虛假報價甚至價格欺詐現象也時有發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近日正式實施,提出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網絡交易納入標價市場監管,消費者網上購物有了更多政策法規層面的保護。

  

  虛假促銷成消費痛點

  蹲守“購物節”促銷活動、查看商品折扣規則、為湊齊“滿300減30”之類的滿減優惠湊單……隨著網上購物逐漸普及,關注並研究電商購物平台的促銷活動已成為許多網購消費者的實用生活小技巧。

  國家統計局近日公布的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網上零售額6.3萬億元,同比增長3.1%。其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5.45萬億元,增長5.6%,佔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重為25.9%,較去年同期提升2.2個百分點。中國網絡零售市場保持穩步增長,成為促進國內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隨著電商平台快速發展,花樣繁多的網絡促銷活動層出不窮,網上購物的新型價格欺詐現象也隨之出現。借助電商平台的便捷操作和網絡銷售特性,部分商家通過先提價再打折、促銷期間漲價、活動結束就降價、虛構原價、虛構優惠折價等方式,炮制“跳水價”等虛假促銷信息。

  根據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22年“6·18”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今年“6·18”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負面信息主要集中在產品質量、價格促銷和直播帶貨等方面。其中,有關價格類負面信息約29.6萬條,關注點集中在先漲價后打折的虛假促銷行為。眾多消費者反映部分品牌產品在活動中先漲價后降價,實際成交額與原價幾乎無差,甚至有產品疊加折扣后比原價還貴。華而不實的電商促銷活動已是不少消費者的痛點。

  新規為網購保駕護航

  針對網絡交易的新特點和消費者網上購物的新需求,《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明碼標價和價格欺詐制定了更具針對性的相關規定,更加貼合當前電子商務的實際交易狀況。

  《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行為:在首頁或者其他顯著位置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低於在詳情頁面標示的價格﹔公布的促銷活動范圍、規則與實際促銷活動范圍、規則不一致﹔其他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和價格促銷行為。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台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網絡促銷活動中先漲價后打折等‘套路’,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消費者有權撤銷合同。而如果確實構成欺詐,消費者可以要求返還一倍價款以及賠償三倍價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認為,此次《規定》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相關權益,優化企業之間公平競爭的商業生態環境,打造消費者友好型的市場生態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業內人士認為,對於電商平台而言,自覺完善價格監管的相應操作,規范平台商家的價格策略,既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利益,也有利於平台提升用戶的忠誠度和信任度。對於商家而言,“價格戰”從來不是市場營銷戰略的上策。提高產品技術含量、降低成本,提升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才是提升消費者滿意度和品牌價值的正道。商家如果隻想在降價方面走一些“歪門邪道”,不僅無益於提升自身產品綜合競爭力,更會對市場環境造成破壞。

  電商平台應完善價格監管

  隨著價格監管的完善,不少電商平台上架價格保護功能,用戶可點擊“一鍵價保”來申請價格保護,在保價期內,商品降價即可退差價。保價服務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商家惡意標價,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欲,增加成交量,避免消費者集中下單帶來的經營、物流壓力。但目前,保價不順暢影響了不少消費者的購物體驗。

  “商家以活動結束、商品下架等各種理由拒絕保價”“客服已經同意保價但是遲遲不退款,再次聯系客服,又變了說法”“提起保價申請后,商家以使用過平台優惠券不參與保價為由拒絕退差價”……保價服務在落地執行中遭遇了種種限制,不少網友吐槽“保價”之艱難。

  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新增“針對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的相關處罰規定,對電商平台殺熟、低價傾銷、獨佔市場等違法行為重拳出擊。國家相關部門曾在“6·18”“雙11”等網絡促銷活動期間發文,禁止採取“先提價后打折”、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方式開展促銷。此次新發布的《規定》針對各種新型價格標示和價格欺詐行為進行相應的價格監管執法調整,進一步滿足當前執法實踐需求。

  專家指出,在遏制價格違法行為方面,市場監管應當重點對相應的關鍵責任主體、關鍵行為與關鍵節點進行有針對性的強化管制。一是加強對經營者主體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管制,更好地消除信息不對稱、不充分問題。二是加強對電商平台、信息披露平台等的規制,促使平台主體權責對等,防止其利用自身優勢進行不公平競爭。三是監管部門應優化監管方式,如利用平台信息匯集功能,更迅捷收集消費者反饋與監管意見等,加強監管理念、思路、手段、方法的更新與改進。

(責編:李強強、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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