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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社會共同防控體系

個人在疫情防控中有這些責任和義務

2022年05月30日08:03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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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個人在疫情防控中有這些責任和義務

  成都市衛健委強調:“疫情防控要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的‘四方責任’,建立全社會共同防控體系。”那麼,個人在傳染病疫情防控中有哪些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

  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任何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王靜宇

(責編:袁菡苓、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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