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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氣死人”可能要擔責(以案說法)

本報記者  金  歆
2022年05月26日08:3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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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一日,張某與李某在打牌過程中,發生劇烈爭執,並相互推搡。經人勸解,雙方停止爭執並回家。張某剛踏進家門口,便暈倒在地,鄰居見狀立刻撥打急救電話並報警,但張某於當日搶救無效死亡。

  經鑒定,張某死因為“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及高血壓性心臟病的基礎上,情緒激動、劇烈運動等因素,誘發其冠心病急性發作致心力衰竭死亡”。事后,張某的妻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的吵架等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同時李某主觀上存在一定過錯。而張某明知自身疾病,卻與李某激烈爭吵、推搡,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可以減輕李某的過錯責任。綜合考量雙方爭執發生的過錯程度、病發的原因等因素,最終判決李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鑒定費共計82583.4元。

  【說法】法官介紹,李某是否應承擔責任,取決於其對於張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以及李某的行為與張某的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官分析,張某年事已高,並患有心臟疾病。李某對其病情可能並不知曉,但李某作為具備一般智識的成年人,應當能夠預見到爭吵行為在相當程度上會增加張某情緒激動、誘發其他疾病的客觀可能性,也應知曉推搡行為會直接對對方身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而事發過程中,李某未盡到一般人的審慎注意義務,對張某疾病發作死亡的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主觀上具有過錯。此外,根據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張某突發疾病死亡的誘因是“情緒激動、劇烈運動、輕微外力”,其在糾紛發生后極短時間內突發疾病死亡,可以確認李某爭吵、推搡行為與張某死亡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李某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法官提示,日常生活中要與人為善,如果發生言語沖突而把人“氣死”或者“氣病”,法律上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觸犯刑法。


  《 人民日報 》( 2022年05月26日 17 版)
(責編:李強強、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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