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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物業管理新規5月1日起施行 熱點解讀來了

2022年04月29日08:10 | 來源:成都商報電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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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物業拒不依法移交退出 將被懲戒!

  物業盤踞不退場?物業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規定?哪些情形可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5月1日起,《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施行。針對當前物業管理中的“熱點”“難點”“痛點”問題,4月2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人大城環資委等相關部門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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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使用維修資金?

  答:根據《條例》第九十條規定:發生嚴重影響物業使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有部分進行緊急維修、更新、改造的,可申請動用小區維修資金。

  這些緊急情況,分為8種情形:

  1.屋面、牆體防水損壞造成嚴重滲漏的﹔

  2.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嚴重影響業主生活的﹔

  3.樓體外牆牆面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4.消防設施設備嚴重損壞構成重大火災隱患或者消火栓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嚴重損壞不具備滅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設施塌陷、堵塞、破裂等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財產安全的﹔

  6.尚未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和維護的供水水泵(水箱)損壞或者水管爆裂導致供水中斷的﹔

  7.尚未移交給專業經營單位運營管理和維護的供配電系統設施設備發生故障,造成停電或者漏電,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8.業主委員會核實有其他嚴重影響業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另外,《條例》第九十一條還首次明確了緊急情況下動用維修資金的程序,最大程度上為老百姓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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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物業管理領域違法行為,如何解決?

  答:圈佔綠地、違法建設、野蠻裝修、遛狗不牽繩、堵塞消防通道等等,也常被大家稱作“老大難”問題,較大程度上影響小區居民的幸福感。對此《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物業管理違法行為投訴、舉報處理制度,並在本行政區域內各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法事項、聯系單位、舉報電話。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和協助,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開展工作。《條例》施行后,對於物業管理領域違法行為,執法不進小區問題將得到極大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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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委會成員亂作為、不作為怎麼辦?

  答:《條例》重點規定了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履職九條“高壓線”。如:第三十八條規定,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侵佔業主共有財產﹔

  (二)抬高、虛增、截留由業主支付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電梯檢測維修費用以及業主共同支付的其他費用﹔

  (三)索取、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不正當利益﹔

  (四)明示、暗示物業服務人減免物業費﹔

  (五)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業主信息用於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六)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文件、資料﹔

  (七)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八)拒不執行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的,業主、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業主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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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盤踞不退場,怎麼辦?

  答:對此,《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階段工作未完成、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其他糾紛未解決等為由拒絕退出及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

  第一百條明確:“經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退出,逾期仍不移交或者退出的,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拒不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自責令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罰款,且二年內不得承接新的物業項目”。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閆宇恆)

(責編:羅昱、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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