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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遭遇“延遲交車”咋辦?消委專家給你支招!

2022年04月29日09:22 | 來源:四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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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買車遭遇“延遲交車”咋辦?消委專家給你支招!

  伴隨著“五一”假期的到來,汽車市場將會迎來又一波消費“小高峰”。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過程中容易出現哪些消費糾紛?定金、“三包”、商業保險、強制消費、虛假廣告、霸王合同等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和規避?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4月28日,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針對汽車銷售領域容易出現的消費糾紛進行專業解讀,為消費者購車保駕護航。

  “延遲交車”成家常便飯?

  可主張返還雙倍定金

  這段時間,川渝兩地消委均收到不少消費者關於4S店延遲交車的消費投訴。消費者在4S店購買車輛時,汽車銷售人員一般會在消費者交付定金之前口頭承諾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但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會特意模糊交車時間,如把交車時間約定為“以商家通知為准”。

  那麼,在4S店長時間不交車,又拒不退還消費者定金的情況下,消費者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川秉鑒律師事務所張利娟律師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據此,4S店格式條款將交車時間約定為“以商家通知為准”,如未就此對消費者進行合理恰當的提醒,消費者可主張此條不成為合同條款。

  張利娟律師支招消費者:可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之規定與4S店進行協商,達成關於交車時間的新的協議。如仍不能消除分歧,消費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之規定,消費者可以隨時請求4S店履行交車義務,但應給出必要合理的准備時間。如因4S店原因遲遲不能向消費者交付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消費者有權利向4S店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並主張解除車輛買賣合同。

  因疫情延遲交車咋辦?

  除及時告知外,經營者還應出具相應証據

  如果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延遲交車,消費者可以主張上述權利嗎?

  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彭安碧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經營者是否能因此免責?我們先要清楚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即對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海嘯、台風、洪水、新冠疫情等,消費者應注意區分疫情是否實質影響經營者履約。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証明。”

  彭安碧律師提醒消費者,經營者主張疫情導致延遲交車的,消費者除了留意經營者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外,還可要求經營者出具相應的証據予以佐証,如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因疫情停工停產通知書、疫情導致車輛運輸受阻的書面憑証等,判斷是否與疫情有關聯性,是否客觀上造成商家無法履約,否則缺乏基本的事實証據佐証,消費者可對經營者的主張不予認可。另外,還應注意時間上是否合理、沖突,比如簽訂合同時已經存在嚴重疫情而不能生產,又比如合同履約期到期后才發生的疫情,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川消委提醒消費者,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以通過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四川在線記者 劉佳)

(責編:李強強、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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