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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 醫療檢查結果可互認

2022年02月23日09:26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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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3月起 醫療檢查結果可互認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衛生局聯合印發了《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應按照“以保障質量安全為底線,以質量控制合格為前提,以降低患者負擔為導向,以滿足診療需求為根本,以接診醫師判斷為標准”的原則,開展檢查檢驗結果互認工作。《管理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要求,檢查結果是指通過超聲、X線、核磁共振成像、電生理、核醫學等手段對人體進行檢查,所得到的圖像或數據信息﹔檢驗結果是指對來自人體的材料進行生物學、微生物學、免疫學、化學、血液免疫學、血液學、生物物理學、細胞學等檢驗,所得到的數據信息。檢查檢驗結果不包括醫師出具的診斷結論。

  《管理辦法》明確,醫療機構檢查檢驗結果互認標志統一為HR。檢查檢驗項目參加各級質控組織開展的質量評價並合格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注其相應的互認范圍+互認標識。如:“全國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區HR”等。未按要求參加質量評價或質量評價不合格的檢查檢驗項目,不得標注。

  六種檢查檢驗結果,醫院不互認:

  當檢查檢驗結果出現哪些問題時,患者需重新再做一遍檢查?

  《管理辦法》規定有以下六種情形:

  一是因病情變化,檢查檢驗結果與患者臨床表現、疾病診斷不符,難以滿足臨床診療需求的﹔

  二是檢查檢驗結果在疾病發展演變過程中變化較快的﹔

  三是檢查檢驗項目對於疾病診療意義重大的(如手術、輸血等重大醫療措施前)﹔

  四是患者處於急診、急救等緊急狀態下的﹔

  五是涉及司法、傷殘及病退等鑒定的﹔

  六是其他情形確需復查的。

  《管理辦法》要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加強醫患溝通,對於檢查檢驗項目未予互認的,應當做好解釋說明,充分告知復檢的目的及必要性等。據人民日報客戶端

(責編:袁菡苓、高紅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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