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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或被定罪處罰

2022年02月04日07:54 | 來源:成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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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或被定罪處罰

  個人和組織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這樣的行為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昨日,記者採訪了法律專家,對個人、企業、其他組織等違反疫情防控期間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解答。

  問:個人和組織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的,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指使人員在網絡上散布信息,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舋滋事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問: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問: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傳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成都日報記者 王靜宇)

(責編:高紅霞、章華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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